工信部拟成立电子争议解决中心(TechWeb配图)本报记者万静1月18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等共同组织召开的第二届首都互联网法律工作者年会在北京召开。此次年会的主题是“如何应对近年来数量激增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来自司法部、工信部、中国贸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以及百度、新浪、淘宝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的100多位业内人士,进行了热烈讨论。在此次年会上,记者获悉,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酝酿成立“电子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心”,以第三方调解的形式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而灵活的争端解决服务。互联网成知识产权侵权高发区随着网络越来越成为文字、音乐和影视作品传播的主要载体,政府打击盗版版权的主战场也逐渐转向网络。记者通过上网浏览对
各地版权局的2013年工作计划,开展网络侵权盗版的监管和打击,已经成为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工作的重点。在1月17日召开的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会上,文化部正式公布了2012年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内容涵盖音像、图书、文物、艺术品、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等七大市场门类。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案件竟占五成。工信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董树涛向记者介绍,网络知识产权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即无形财产权和无国界限制。知识产权在网络信息环境下表现的无形财产权表现更为充分,知识产权保护更为
复杂,在网络空间智力成果信息可以以极快的速度、极方便地在全球范围传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在网络空间越来越模糊和淡化。智力成果信息可以瞬时跨越不同的知识产权立法区域,被不同法律环境中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网络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再加上我国政策法规中对网络知识产权尚无专门立法,致使当前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案件激增审理不堪重负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必然结果就是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激增。在此次年会上,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披露,2012年全北京法院系统一审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2011年增长17%,二审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2011年增长16%,其中网络侵权案件占有绝大比重。而从2010年开始,上海、海南、广州、四川、湖北等地法院发布消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态势。在《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度)白皮书》中,记者了解到,2010年上海市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76件,其中以注册在本市的数家知名视频网站为被告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即达418件,且被告败诉率达92.8%。2011年,海南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6倍。四川法院共受理
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06件,较2010年增长了67.22%。从2009年到2011年,广东知识产权一审年收案数从6144件增至16094件。对此,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傅勤分析指出,诉讼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说明人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旺盛。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表示,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商标权及仿冒
他人权利等4大纠纷案件总和,占广东全部知识产权纠纷的70%以上。当前制假售假和网上非法传播,依旧是知识产权审判重点打击的对象。业内
纷纷寻求破解之道
围绕着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激增的问题,法院、司法部门、仲裁、调解机构以及各大网站,都在寻求破解之道。2011年4月18日
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签署《关于合作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以下简称《调解机制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备忘录签署现场曾经表示,面对互联网著作权案件数量的持续大幅增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使纠纷更加便捷、经济、高效地得到解决,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次年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主任王斌表示,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调解作用不可忽视,它可以促进诉讼调解与行业调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在2012年,协会已经完成与北京、上海和广东等省级法院委托调解合作关系
的确立,这种合作模式概况为,即协会在各地法院的指导下,对于法院受理的网络知产案件,在遵照法律规定和案件当事人同意的
前提下,先进行第三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通过这种模式,大量的案件在诉讼前得以和解解决,有力地分解了司法部门的压力。北京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权利获得国家认可之后的权利行使中,其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属于非契约性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理当具有可仲裁性。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知产纠纷都选择了仲裁方式,2012年北仲受理的网络知产侵权纠纷较2011年增长20%,大约有三百件左右。除了传统的仲裁、调解途径外,以创新为核心价值的网企和网民们独辟蹊径,开创了“网人自治”等争端解决平台和模式。新浪法务部专员蔡青介绍,为了应
对大量纷繁的网络纠纷,新浪从2012年6月就开辟了专门解决网民的各类纠纷及争议的“网人自治”微博管理平台至今已经成功处理了近四万件网民纠纷,而且和解成功率极高达到99%。在此次年会上,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赵天武主任向记者介绍,因为电子知产纠纷绝大部分都涉及到高端专业电子技术,中心从很早起就酝酿成立“电子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心”,专门为电子知产纠纷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如果进展顺利的话,年内就可能成立。知名电信网络法律专家王春晖博士分析指出,不论是仲裁、调解还是“网人自治”平台,都属于目前国际流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者叫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英文简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它是一种独立于法院诉讼的非诉纠纷解决途径。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替代方法,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简易和灵活方便,对于解决社会纠纷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因此获得业内越来越多的认可。
工信部拟成立电子争议解决中心应对网络争议
时间: 2024-10-24 12: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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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普及:CN域名争议解决知识问答
1.如何解决域名恶意抢注纠纷? 答: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或商号等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标识被他人恶意抢注为CN域名,可以向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投诉,予以解决. 2.CN域名争议投诉获得支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为使投诉得到支持,投诉人必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则
中介交易 SEO诊断 淘宝客 云主机 技术大厅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CNNIC关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四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 答辩书应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答辩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
CNNIC关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三
第三章 投 诉 第十一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无法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本投诉书以及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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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关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五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一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线公布专家名册.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