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2月15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电子商务公司送货员张某伙同他人,以向现金结算的买家给予货款1%优惠的方式从买家处获得刷卡额度,随后使用公司POS机为有套现需要的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并从中收取刷卡额度2%的手续费,从而赚取差价牟利,涉案金额高达5700余万元。近日,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也分获有期徒刑10个月到5年6个月不等刑罚。
现年37岁的张某,小学文化,去年年初开始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大单货物送货工作。据张某到案后交代,去年5月的一天,他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联系买家取货付款,但买家在取走货物后却是由跟随而来的一名姓李的女子刷卡付款。由于张某等待的时间较长,姓李的女子以耽误他工作为由给了50元小费。
此后,张某几次送货都是由该女子来刷卡付款,两人由此熟悉起来。在攀谈中,张某得知李某是做信用卡套现“生意”的。她和同伙通过网络招揽信用卡套现客户,并通过搭识送货员获取买家信息,以直接支付现金可给予1%优惠的方式从买家处收取货款并获得刷卡额度,随后用有套现需要的持卡人的信用卡在送货员的POS机上刷卡,从中收取2%手续费。这一来一去可以赚取1%的差价。
“每次把POS机和货单信息提供给李某,她都给我上百元好处费,所以我们也就一直合作了下去,而且我想这对公司利益也没有影响”。然而几个月后,已对这一行当熟门熟路的张某不再满足李某所给的好处费,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遂与几个同伙另起炉灶自行发展“业务”。
今年3月,张某等人在套现窝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余多名同伙也相继落网或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多名信用卡持有人套现,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不仅给银行带来严重信贷风险,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中,张某参与套现金额累计5700余万元,李某参与套现金额累计3000余万元,其余被告人参与套现金额累计1900万元到240万元不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予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