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6网未经许可播放赤壁影片,经营者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海淀法院判决赔偿中影集团5万元。酷溜网称视频是网友上传,海淀法院认为网站应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查。酷溜网已向一中院上诉。
中影 影片是网站管理者上传
中影集团称,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赤壁》影片公映初期,在其经营的酷6网上提供影片视频,侵犯了著作权。中影集团索赔50万元。
在《赤壁》上集首映日,中影集团向酷溜网发律师函,要求不要传播影片。中影集团认为《赤壁》影片容量大,应该是被告自己上传。
酷溜网称影片系网友上传,中影对此认为酷溜网对上传内容可以进行审查和选择,但忽视审查义务,并以分享收益诱惑网友上传作品,是共同侵权。
酷溜网 影片系网友上传网站无责
案件审理时,酷溜网提供证明,证实影片是网友直接上传。酷溜网称公司仅提供存储空间,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
酷溜网提供的上传管理规定显示,上传者对上传内容负责,如果内容侵权,网站可将内容删除。酷溜网还提供了新浪网和优酷网的上传管理内容,以证明其他同类网站均采用相类似做法。
酷溜网表示,收到中影集团律师函后,要求员工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注意对上传相关视频阻止和删除。
法院 网站应审查内容是否侵权
海淀法院认为,酷溜网的经营方式是提供空间和平台,鼓励网友上传视频。从网站经营的角度看,增加视频内容是网站增加点击量,获得广告等经营利益的重要手段。酷溜网对上传内容是否侵权应进行相应的审查,在接到律师函并通知员工注意后,网站仍传播《赤壁》影片,侵犯了中影集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海淀法院认为酷溜网侵权。因为《赤壁》影片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大,视频传播在公映初期,海淀法院判决酷溜网赔偿中影集团5万元,并支付诉讼支出5000元。
酷溜网已向一中院上诉。
法官释法
宋鱼水:网站播电影需授权
表示即使网站删除作品也可能担责
海淀法院知产庭庭长宋鱼水昨日表示,曾经被诉的几家视频分享网站均称,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涉案影片由网友上传,网站不知道上传内容是否侵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提供存储空间和提供搜索或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作品或断开链接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网站需要没有改变上传作品,并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作品侵权。
但法院调查发现,较多网站对影视作品进行推荐,甚至插播广告、提供点击排名,网站应有商业判断和善意经营行为,网站无法以仅提供存储空间抗辩。
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较完整的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等服务,需要尽到权属审查的义务,如果没有获得影视作品权利人授权,就会面临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