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食品">监管模式分析
近年来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事件不断涌现,河北的“红心鸭蛋”、“黑心肉”,山东的“多宝鱼”、"欣弗"劣药事件,广东佰易免疫球蛋白事件等,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机制,来规范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食品药品的市场流通、揭露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及来引导教育群众依法维权和安全消费。
一、发达国家食品监管模式分析
美国、欧洲、日本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对本国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特点的观察和实践总结,结合本国的立法体系,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验检测标准、质量认证规范、执法惩处程序等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框架,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厉惩处,并以科学为基础对食品药品安全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
在健全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这些发达国家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以食品监管为例,美国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特征是:总统(政府)、国会、法院三个部门权力相互分离与制约,实行食品的联邦、州和地区3个层次的多方位统一安全监管体系,联邦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方式,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实行从上到下的 “一揽子”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避免了各个环节之间的脱漏或重复,防止管理缺位导致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影响到整个行业。在美国, 若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生产商或销售商都会受到处罚,且要花巨额费用召回相关产品;欧盟在食品的监管上涵盖食物链的全程管理,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主要部门,并加大各相关机构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工作的效率, 避免了因职能交错造成管理体系混乱,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并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 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日本实行整合资源统一监管,通过立法,日本成立隶属于内阁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形成了农林水产省、劳动厚生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三方协同制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 审议和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日本在食品的传送链中实施了食品标签制,建立了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 保证了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追溯,销售的每一类食品都打上了各种标签。
通过对发达国家的食品药品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可知,这些国家都是在成熟而健全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体系上,对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运行机制、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并建立预警系统、可追溯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等,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全过程,采用先进的监控手段和措施,保证了政府监管有力、国民能享受到安全、卫生的食品药品供应。美国、日本等国家较早应用信息化的监管手段,据资料显示,到2006年,美国各级政府从网上接到企业和民众提出的申请和报告将超过3.3亿份,政府当局也将在全美各地推出近14000种在线服务;在英国有60%政府机构的互联网服务网站已开通和正在建设,有41%的公众主要通过政府机构的网站接受政府服务。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出了一项法案,建议把9089种申请及注册表格转到网上处理。
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个人资源的综合性监管模式,它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社会中间层监管为主体,以市场监管为基础,实现制度供给和需求的相对均衡,以降低社会监管成本,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可持续性化的一种监管模式。由于我国长期形成“大政府”和“小社会”的社会结构,政府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长期以来我国监管处于监管主体分散化的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化,虽然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都参与对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但没有实现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监管主体的多元协调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