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说到跟网络商务的相关法律方方面面的还真是一大堆, 这边先谈一个商品销售出去的情形
商品卖出去银货两讫还有啥问题? 实际上还是有些事需要了解的, 在台湾的网络商店大家可能经常会看到一个词「鉴赏期」, 所谓「七天鉴赏期」, 系指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上「邮购」或「访问买卖」才有的规定,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所谓「邮购」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也有明文规定,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因特网、传单或其它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晕了吧,换句话说网络上面卖东西银货两讫之后还得等七天之后才算数,而退货还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而大陆网站一般在商品销售后则是提供所谓的「三包」, 什么是三包我们可以看看百度百科的说.明.http://baike.baidu.com/view/205503.html?wtp=tt , 可以看出两岸对买卖双方的法律不一样,至于何者比较好? 那就看是站在消费者或是商家的角度了,有台商在大陆经营网络商城也把「鉴赏期」的概念引进到大陆,不知道是福是祸阿!
时间: 2024-09-20 14: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