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政策意见

苏州市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政策
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5〕1号 ————————————————————————— 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 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苏发〔2004〕3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符合国家法津、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是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都是苏州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数额,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在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三)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均可帮助向上申请冠省名。 (四)减少审批环节。凡是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其投资内容又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服务业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五)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公安派出机构和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其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六)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本市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酒、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无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总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对连锁经营企业,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推行联合检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配送车辆也要尽量错开交通高峰时段。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经有权部门认定后,享受物流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放宽汽车租赁业开业条件,凡是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经营者承诺一年内具备20辆租赁车辆规模的均可开业。继续对汽车租赁业免征客票附加费,对旅游客运车辆客票附加费执行全省最低标准(36元/座/月)。 (八)取消维修行业地方保护。全面取消现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额度控制,消除各县级市、区的地方保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开设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严格执行《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新国标,对标准规定的所有13个专项维修申请全面放开,不再根据地方情况出台限制性规定;严格按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非特定条件下,取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 二、财政税费政策 (九)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设立投诉设施,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凡是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将严肃查处。 (十)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组织),通过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经市软件产业协会转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门认定后,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十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等信息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业,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修理、维护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十六)对新办的服务业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 (十七)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八)对公园内专供游客划行的游船和驾驶的游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有专人驾驶并受车辆管理部门监管的游船和游车,无论其是否在公园内行驶,均按规定征税。 (十九)对市内公共汽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市公交公司管辖的行驶在市区(包括市郊)的公共汽车,可由市公交公司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县级市交通部门经营的行驶于农村的公共汽车,可比照执行。 (二十一)改进新增车辆养路费征收办法。领取号牌当月按日计征养路费,并继续推行银行代收试点工作。 (二十二)实施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服务业企业因生产加工需要进行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三)对国家指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国有、集体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十五)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二十六)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二十七)支持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商业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省内或市内实行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经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可由企业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并按财政体制进行市、区财政结算,特殊情况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统一核算、分别入库”的纳税方式,以不影响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入。 (二十八)旅游企业用水一律视同商业企业用水定价。旅游企业的电梯、空调及其它设备的动力用电单设电表,按工业电价收费。旅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用于需要由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支持旅游车辆更新,提高车辆运行质量,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票附加费。 (二十九)对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以及文物保护等单位在自己场所举办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三十)鼓励旅游企业创汇。对年结汇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十一)在各县级市、区内举办展示会、展览会、博览会,取得业务收入并缴纳地方所得税的主办单位及参展单位,自本政策意见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年度计算给予适当奖励。 (三十二)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取消开办养老机构最少床位数(30张)的条件,其用电、用水价格均按民用标准收取。对在养老单位内部所办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应给予优先审批。 三、就业再就业政策 (三十三)对新办的在2005年年底前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按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列类型的企业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十六)鼓励自谋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报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除外)。 四、融资担保政策 (三十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确定,不得上浮。 (三十九)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于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积极推荐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引导其在独立审贷基础上,优先向市级重点优质项目的企业发放贷款。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资产重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增强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四十)支持市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各县级市、区要建立由政府出资,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已建的县级市、区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也要实施增资扩股。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民营服务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对服务业的担保面和担保量。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支持和指导。 五、土地供应政策 (四十一)科学规划服务业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 (四十二)鼓励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 (四十三)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的供地方式,其中旅游和金融项目在确定功能定位后,以招标和挂牌方式为主供地,其他服务业经营项目,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建设指标,可按市场评估地价挂牌供地。对重点物流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它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实行优先优惠供地。 (四十四)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进行拆迁时,无论当时场所为何种业态,均以该场所建造时的立项文件和土地批准用途为准进行补偿。 六、项目投资政策 (四十五)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旅游、商贸、市场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要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四十六)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在预算内安排并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成长性强,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或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后,给予一定的项目贷款贴息或补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用作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服务业招商活动补助和服务业考核的奖励。 各市、区要相应安排适当财力,加大扶持力度,并与各级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四十七)鼓励在苏州投资创办软件开发和售后服务等高科技服务业企业。该类企业如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重点服务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四十八)对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对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 七、其它政策 (四十九)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实施,降低香港投资者进入苏州零售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低至1亿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低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进入苏州批发业的香港投资者,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低至3000万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低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香港的资本可以通过投资、入股、收购等多种方式进入,允许香港公司在苏州设立独资百货、超市和便利店,允许香港公司设立独资外贸企业。 (五十)大型服务业企业,聘用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的专业人才或经营管理者,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户口可迁入本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和随迁。 (五十一)弘扬和保护老字号品牌。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五十二)完善政府开发项目向社会招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禁止不正当竞争。一是在现有的有关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标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套适合全市政府开发项目社会招标的规定;二是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其政府开发项目社会招标制度细则;三是在相关部门下设事业型的监管中心,由监管中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开发项目社会招标事务。 (五十三)规划引导企业投资。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要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分行业发展规划,确立服务业发展的领域和方向,以发展规划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企业在资金、财政、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十四)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服务业年度50强排行榜评选活动。对进入服务业年度50强的企业给予—定奖励。 (五十五)上述政策适用于境内外所有在苏州的相关服务业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六)本政策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9-23 08: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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