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远看,实名制不仅不会限制公民权利,相反,还有利于公民相关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这是一场挑战。
一方是诸如黑车、博客、网游、火车票等等;一方是国家正在展开的布局———实名制。
各类实名制
火车票实名制
2007年2月,针对春运高峰,票贩子泛滥的形势,厦门火车站下属的26家代售、代办点已和铁路警方签下“责任状”,每个代售、代办点实行购票“实名登记”制,每卖一张火车票都要登记身份证,违者可能被关门。
博客实名制
2006年10月19日消息,中国互联网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开展“博客实名制”的研究,研究成果将提交信产部供决策参考。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也确认了该协会在推进博客实名制的消息。
车辆登记实名制
2006年8月,北京市市交管局发布车辆登记实名制公告:全市所有利用他人身份证明登记的车主,限期三月内,过户至本人名下,否则,其车辆将成“黑户”。
网络游戏实名制
2006年7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产业高峰论坛上透露,有关的实名认证方案正在进行认证完善工作,计划在所有网游中实行。
手机实名制
在2005年12月27日召开的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王旭东部长表示,为整治手机犯罪及不良短信问题,2006年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手机实名制。这是信息产业部关于手机实名制实施的首次确切表态,也坚定了各界推行手机实名制的信心。
除了上述施行实名制的领域外,还有诸如购房实名制、储蓄实名制等等。
实名制的法律基础
从目前实施的几项实名制来看,并没有给公民创设新的义务
实名制的初衷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大多数守法公民的利益。
如实行手机实名制,旨在遏制诈骗短信、色情短信等垃圾短信,打击通过手机短信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相信凡是用手机的人都曾收到过“卖机票”、“办假证”的垃圾短信,和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诈骗短信。
正是为了预防和打击此类现象的发生,信息产业部才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手机实名制”,这也是广大移动业务用户以及公安部门力促实施“手机实名制”主要原因之所在。
但是,从目前实施的几项实名制来看,并没有给公民创设新的义务,只是对其原来既要遵守的规定进行细化。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要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范围内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不得对其他社会成员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种限制的具体表现即在我国宪法、刑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中。实名制没有超越原有法律增加公民新的义务,只是法律限制内容具体实现的一种途径和方式。这种限制本身,也是宪法与法律在禁止性规范中对自由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保障的实现。
实施“实名制”的前提
如此一来,谁又能保证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不被泄漏?谁能保证运营商们不拿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来换取相关的利益?
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包含某些个人数据信息,如:手机号、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虽然从实质上来讲,实名制与隐私权利保护并不矛盾,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实名制实施需要个人放弃一部分隐私权,这确实会对公民个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从法律上讲,实名制牵涉到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平衡,是法律中一个永远存在的问题。而在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工作基本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里,虽然里面有几条涉及隐私保护,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没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普通公民对这一制度存在担忧就在所难免。
因此,在制度设计不完善的情况下实行实名制,可能会为社会强势群体侵犯弱势群体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提供便利。例如,如果实行了手机实名制,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真实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就都被手机运营商所掌握。
如此一来,谁又能保证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不被泄漏?谁能保证运营商们不拿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来换取相关的利益?同时如果部分腐败官员通过他人的手机号码知晓其身份资料,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这类事件不是没有先例,对举报人在身体、精神上的伤害是很难弥补的,也是制度建立者必须要考虑的。
因此,建立与完善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是实行实名制的必不可少前提条件。
实名制的法律价值
实名制的实行将有利于被侵权人快速查找侵权人身份,为其在第一时间内阻止侵权结果的扩大,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提供切实的保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非实名制的情况下,当事人举证十分困难,常出现的情况是当某人的权益遭受侵害后,他虽然可以从现有法律中找到相关规定,但却无法利用这些规定得到救济。这样一来,在无法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其主张的权利很难得到支持。被侵权人的救济权无法实现,法律就成了废纸一张。
实名制的实行将有利于被侵权人快速查找侵权人身份,为其在第一时间内阻止侵权结果的扩大,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提供切实的保障。
韩国自2001年起,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并规定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为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商家在每天晚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韩国还规定,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自此规定实施后,短信诈骗案确实大为减少。
从长远看,实名制不仅不会限制言论自由、侵犯隐私,相反还有利于公民相关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令其不受他人的恶意侵犯。若公民遵守法律,谁也无法干涉其合法的权利。
急需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立法。只有这样,实名制才能走得更远。
由于目前尚无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实名制的实施上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可见,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除该条文规定的5种情形外,公民无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法定义务;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制定主体均无强制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立法权限。
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强制要求公民出示、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情形,但都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如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形以及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拍卖法》第四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法》第十条)、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到旅馆住宿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等。
因此,目前除了储蓄实名制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这一行政法规,是于法有据的以外,其它各类“手机、网游”等实名制均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进行保障,所谓的实名制在今后的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无法真正建立起来。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立法。只有这样,实名制才能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