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900万余元,挪用公款300万 新快报讯 记者 刘虎 报道 李晓枫曾担任重庆电视台台长、重庆广电集团(总台)总裁共计14年,提出“收视率是万恶之源”。昨天,李晓枫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晓枫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职务晋升、获取广告代理权、电视频道独家经营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904万余元。此外,2005年9月,李晓枫伙同北京某广告公司总经理翟某,共同挪用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公款300万元,用于该广告公司的营利活动,2006年4月方才归还。 重庆一中院审理认定了检方指控事实,认为李晓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及侄女收受贿赂665万余元,还伙同林某、周某、刘某索取他人财物4239万余元。其个人共计非法获取财物价值1465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定李晓枫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回实际所获的绝大部分赃款,并主动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对挪用公款犯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宣判后,李晓枫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分享到:
时间: 2024-10-22 05: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