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评论
2004年《基金法》立法的时候,调整范围最终把">私募基金排除在外,只留下公募基金,投资对象只有公开证券,生生把一部《投资基金法》立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种瓜得豆,留下遗憾,以致实施5年后就开始修法。
这次修法,如果把私募基金纳入,但仍把投资对象中的股权排除在调整范围外,以致PE仍然无法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必将又是一大遗憾。
10月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修订草案二审引起业界极大关注。此次《基金法》修订始于2009年7月。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金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并随后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法的重点是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2004年实施的《基金法》,没有给私募基金以法律地位,但股权投资基金(PE)和阳光私募基金在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为了给私募基金以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有必要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
关于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阳光私募基金入法得到一致支持,而PE入法却引起了极大争议。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认为,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PE,投资运作方式、对管理人的专业资质要求、风险控制都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将PE纳入《基金法》,不利于专业化经营和风险防范,也不符合当前的监管体制,不需要在现行管理体系之外新设一套监管体系,建议PE不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而保监会则明确建议,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其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不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
而证监会认为,PE除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包括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还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此建议PE也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证监会认为,将PE和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统一监管已是全球大势所趋。
今年8月,由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牵头,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25家创业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PE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国家发改委是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部门,因此,此次上书行为,亦被各方认为是国家发改委的意见诉求。
由此,《基金法》修订陷入部门之争。PE入法之争,事实上是部门的监管权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