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此次新增加的“保护个人信息”条款获得肯定,同时也成为被讨论的焦点问题。草案二审稿首次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这在以前的民事权利中从未涉及,意义重大。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既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也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拿出新的办法和规定。《民法总则(草案)》新增“保护个人信息”条款就有这样的鲜明特色。
在我国,工信部2013年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方面也不乏相关规定。但法律专家王利明指出,总体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很不够,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加强。个人信息的泄露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而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背后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保障个人信息的法律,宣告个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甚至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对待,这也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加强个人信息民事法律保护,编织关爱之网,体现人文精神。徐玉玉事件今年在网上迅速传开,引发声势浩大的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的行动,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引发社会热议。一个社会对待个人信息保护的姿态,映射着其信息社会文明发展程度。怎样构建一套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断增加社会大众的信息安全感?如何让被泄露个人信息的社会公民得到法律救济,弥补各种损失?这样的问题,正成为社会各界的心头困扰。《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正是从民事法律层面作出的积极回应,表明个人信息权是现代社会里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可以被忽略的领域。让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不仅应成为一个法律界的最基本、最广泛的共识,更须唤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切实行动,共同编织一张有力保护的网络。
加强个人信息民事法律保护,强化制度统筹,体现革新精神。在分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史莲喜指出,对于信息类客体的保护,《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中的“隐私”、第109条中的“个人信息”,以及124条中的“数据”,三者涉及的客体存在很多重合之处,现实中在这个角度叫“信息”,在那个角度叫“数据”,有很多重合之处,建议将三者整体考虑,避免引起混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建议将信息数据权纳入民事权利的基本范畴——“如果信息数据权保护制度设计得好,将会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同时也会有利于促进大数据的研发”。其实,怎样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以法律制度呵护信息产业的发展,让法律制度成为服务创新、产业创新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支撑,这是信息社会立法者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抛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思维,统筹考虑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定的预见性,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则,新的法律制度才能适应新的时代场景。
加强个人信息民事法律保护,厘清各自责任,体现法治精神。有权必有责,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法治精神的应有内涵。有专家曾表示,《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层面,缺乏操作细则。有人建议在保护个人信息条款中增加“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对于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担负什么样的责任、担负多大范围的责任,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如果太轻,个人信息保护震慑不够,难防“内鬼”;如果过重,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影响产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制度对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要把握原则,权衡轻重,公平设计,力求符合实际的需要。
如今,网络不再是法律的“化外之地”,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规范交织成一张严密的大网,不断让“法治光芒”照进现实,从而使信息社会的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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