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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交易平台被人发帖恶意诋毁,生意受到严重影响,北京的网络卖家张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帖人及相关网站的经营者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5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是如何在茫茫网海中锁定被告的,被告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成为本案关注的焦点。
原告:警方介入找到被告
原告张先生称,几年前,他在蜂鸟摄影网注册账号,出售照相机镜头,生意一直不错。蜂鸟摄影网是专门交易二手摄影器材的网站。由于市场良莠不齐,又是在网上交易贵重的商品,因此卖家十分重视自己的信誉。
2012年11月,张先生突然发现网上有一个叫“知足了”的人不断对他在网上注册的账号发帖:“此人是专门刷快门的JS(网络用语即“奸商”),大家要小心。”
“知足了”的帖子严重影响了张先生的交易量,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了蜂鸟摄影网后台,并很快查到了“知足了”在该网站的注册信息。张先生发现,“知足了”也是在蜂鸟摄影网注册出售二手相机和镜头的卖家,在“知足了”的交易信息里,还查到了他的手机号码。
“我多次拨打那个电话,但对方不仅不承认相关帖子是其所发,反而变本加厉地对我进行侵权。我不得不注册多个账号,但对方仍一个不漏地对我所注册的账号进行与上述方式一样的侵权。”张先生说,在遭受侵权的两个月时间里,他几乎没有一笔成交记录。
2012年12月1日,张先生以在网上遭人恶意诋毁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劲松派出所报案。民警在朝阳区南磨坊的一处居民小区住宅内找到持有“知足了”所留手机号码的人。这名姓冀的女士承认手机号是自己的,但她没在网上发布过任何诋毁言论。
被告:凭什么说我就是发帖人?
“我与"知足了"并没有任何交易记录,也没有任何交往,他的相关评价既不是对产品质量也不是对卖家服务态度作出的评价,而完全是对我个人进行的人身攻击。”今年1月4日,张先生将冀女士及蜂鸟摄影网的实际经营者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张先生认为,他依据“知足了”注册信息内容,找到了涉案电话,并在公安机关参与下,了解到该电话一直由被告冀某使用,且该注册账号是用于出售二手相机或镜头的,而冀某从事的是与相机或镜头关联度极高的摄影行业。因此,完全有理由和证据使自己相信冀某就是“知足了”账号的管理人及相关帖子的发帖人。
原告张先生同时认为,他发现“知足了”的发帖后曾多次要求网站删除不实发帖,网站工作人员迟迟不予处理,这种做法扩大了其损失,因此,网站经营及管理者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就其未及时处理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冀女士的丈夫代理其出庭。他向法庭陈述,冀女士不是“知足了”,诋毁张先生商品的帖子也不是冀女士发的,他也不知道为什么有人会使用其手机号码发帖。“有什么证据证明我就是发帖人,就凭网上留的手机号码?”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后,法庭再次询问原被告是否调解结案。原告同意调解,被告提出,与此案无关,是否调解也与自己无关。
网络侵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广为人知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但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这一规则可能会让被侵权人的维权之路变得十分艰难。”原告张先生的代理人、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王智远律师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能力是很薄弱的,很难通过个人的能力查到实际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在本案中原告已有初步的证据,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提供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相关责任。如果被告想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只要提供自己当时使用的相关入网号、使用地址等就可以查明其所使用的网络IP地址或网络服务器终端所在地,此案便可水落石出,而不是像现在以手机号码谁都可以用为由来搪塞。
既然称自己不是“知足了”,提供自己的相关入网信息也是举手之劳,为什么被告不愿意那么做呢?
“整个事件让我觉得莫名其妙,就像好好地走在路上,被突然蹿出的狗咬了一口。我是无辜的,谁主张谁举证,我不想为这事再浪费时间和精力。”被告冀女士的丈夫对记者说。
“网络属于虚拟平台,尤其是网络交易,因其虚拟性,相关公众更在乎其他人对相关人或产品作出的评价,并以此作为自己是否认可交易相对方的评判依据。因此,网络交易有助于提升公众对诚信、信誉的重视,对人们诚信度的提高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积攒信用难,而要毁掉一人的或一家店的信用却很容易,尤其是像本案这种交易平台,只需一个差评,就能轻而易举地毁掉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信用。因此,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仅仅依靠日常生活的经验予以判断,不能以普通侵权案件的处理经验予以判断。尤其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是可以考虑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以谁最靠近证据,谁第一时间能拿到证据,而且成本较小进行划分?这样才能充分保护网络交易者及网络评价者的合法权益。”王智远律师说。
冀女士到底是不是发恶评诋毁张先生的“知足了”,“知足了”究竟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庭经过两个小时庭审后宣布休庭。
“不会再开庭了,判决可能会在一个月后出来吧。”王智远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