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发生的“3Q大战”曾经引发全民
激烈讨论,最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得以化解。
但
围绕“3Q大战”孰是孰非的争议,无论是在道德层面抑或是法律层面,近几年都处于悬案状态。伴随3月28日、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宣布的两纸判决,“3Q大战”法律层面的对决“基本”落下帷幕,之
所以说是“基本”,无外乎360在一审败诉后,都是在公关声明层面表示会继续上诉,但笔者
认为最高院推翻原判而重新改判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其实围绕“3Q大战”在法律层面的对决,腾讯和360互为原、被告累计发起了三场法律诉讼:
第
一场是腾讯2010年11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360,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此案在2011年9月已在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360诋毁腾讯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腾讯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在360网站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第二场是2012年4月13日,360公司以腾讯公司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向广东省高院
提起反垄断诉讼,并索赔1.5亿元人民币。结局是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奇虎360在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败诉,360
提出的1.5亿元索赔被驳回,并承担79.6万元的全部诉讼费用。
第三场是2012年04月13日,腾讯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360扣扣保镖涉嫌不正当竞争,并索赔1.25亿元。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腾讯胜诉,并指明360违背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恶意竞争行为,是导致3Q大战的根本原因,严重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秩序。法院判决,360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人民币,并在包括360官方网站、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网站和报刊的显著位置连续15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截至目前,三场官司,无论是360作为原告主动发起的诉讼,还是腾讯作为原告发起的诉讼,360三场诉讼完败。最重要的是无论是北京二中院还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在判决中对360在“3Q大战”中的行为作出了构成不正当恶意竞争的判决认定。
据了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360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是中国互联网行业有史以来最大的赔偿金额,也是中国关于不正当竞争最重的判罚。360公司无疑被钉上不正当竞争的耻辱柱。
当然或许360对法院的败诉判决已经“麻木”了,细心的网友统计了下,这些年奇虎360已经先后与金山、百度等
众多
互联网公司在法庭交战,均以败诉收场,而今再次败诉,已连续创下“十连败”的记录。
当然笔者好奇的是,360公司在接到一张张败诉判决后,是否认真的履行了司法判决,比如在自身官网、门户或司法类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反正笔者是没看到过。
360公司是一家标榜做安全的公司,无论是安全卫士、杀毒还是浏览器,都主打安全,甚至连挑战百度而推广360搜索时也总是揪着虚假医疗广告不放,然而接二连三的司法败诉判决以及不断见诸媒体报端的涉嫌侵犯用户隐私的报道,却不断在侵蚀360公司希望在消费者心智层面构建起来的品牌“安全感”。
试问一家在行业层面动辄搞不正当竞争,在法律层面不断败诉,但却不积极吸取教训,不反思内省的公司,同行敢与其交心合作吗?试问一家标榜从事网络安全的公司,却动辄被质疑侵犯用户隐私却不能自证清白,网民敢放心使用其产品吗?试问一家官司缠身,不断败诉却仍旧不断挑战法律权威,不断制造行业战争、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置网民权益而不顾,迷信“大战式营销”的公司,能建立起伟大并受消费者尊敬的品牌形象吗?
或许在360看来司法层面的败诉没什么,或者在周鸿祎看来,从“首席吵架官”荣升“首席败诉官”也没什么,不断挑起行业战争、不断从事不正当竞争才是让360自身壮大和扩张的终极武器,让败诉判决和不正当竞争的恶名见鬼去吧。
其实在公司品牌或名誉的维护上,淘宝就远比360公司有远见。
2011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淘宝网列入恶名市场名单,而美国商会则将淘宝网称作“全世界最大的在线假货来源之一”,为了除去这个恶名,淘宝不但通过政府公关的方式借中国商务部的力量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强烈反对,而且聘请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前总法律顾问詹姆斯·门德哈尔(JamesMendenhall)帮助其展开游说,希望将淘宝网从“恶名市场”名单中删除。
最重要的是淘宝网在2012年中积极与版权所有者或行业组织展开了直接、彻底的合作,对其网站展开全面清理。最终2012年12月14日,美国政府宣布将淘宝网从年度全球“恶名市场”名单中删除。
品牌是你们的,品牌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品牌是在消费者的心里,希望360能够知耻后勇,早日将360公司品牌从不正当竞争的耻辱柱上摘下来。
3Q大战法律对决360完败 品牌被钉上不正当竞争耻辱柱
时间: 2024-09-22 2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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