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从接近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处获悉,国家发改委投资司酝酿的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20条意见,目前已修改形成了第二稿。诸多财税和金融扶持政策也纳入政策制定者考虑中。
按国务院高层“进一步启动民间投资,保增长”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在6月1日,就初步拟定了20条意见的第一稿,并在6月11日在全国发改委系统2009年投资工作研讨班上,对其进行了分组讨论。6月中旬,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调研组,分赴湖北、浙江、四川、深圳等地调研,进一步征求地方意见。
在征求各部门和各地区意见后,20条意见起草者们修订了部分内容。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相比第一稿,第二稿在“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方面,进行了微调。
目前,20条意见仍要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后修订。据消息人士称,该意见有望在8、9月正式出台。
微调市场准入范围
鼓励民间投资,首先要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20条意见起草者希望通过出台相关产业目录,并配之相应的扶持政策,给民间投资以实质性推动。
“此意图在第一稿方案中有所体现。但从第二稿内容中看,已删去。”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并分析原因,“很难给出鼓励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的清晰界定”。
事实上第一稿中,“鼓励民间投资的产业指导目录”中表述范围是: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也就是对这些领域给出“国家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范围。
“有些领域具体行业分类很难,比如社会事业领域。”上述人士说。社会事业中的教育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还在启动或进行中,哪些领域放给民资还存在争议。“因此,从操作上看,制定相应的鼓励投资的产业目录就存在障碍。”
尽管如此,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是得到肯定的——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第二稿中,该部分内容从第二部分“提升”到了第一部分。
不过从范围上看有所微调。即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国防科技工业六行业,调整为“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金融保险、文教卫生、公共服务”,也就是说,这五大领域,要对社会资本进一步放开,“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要公开市场准入范围和标准”。
进一步向民间投资减税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除了扩大市场准入范围,税收优惠也具有直接推动作用。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20条意见第二稿中,给出了相关政策框架。
如民间投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减免政策;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
“这可能针对规模不大的股份制公司。”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本报记者分析,按新税法,目前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而不能缴纳企业所得税(25%)。而业内一直呼吁,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给予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制中小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即只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20条意见也提出了直接减免的政策空间。如民营企业利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今、明两年内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民间投资用于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除直接减免调整税收外,一系列减轻民间投资成本的措施也列于其中。
如民营企业为转化、引进科技成果而支付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不受比例限制;清理设计民间投资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等。
同时,20条意见提出要求,即各地区政府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支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开展境外投资等。
在税收鼓励外,促民间投资的相关财政激励措施也纳入制定者考虑中。
如20条意见中提出,政府采购中,要依法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限制或排斥使用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增加中小银行供给
20条意见中,鼓励民资进入金融领域是重要看点。对此,国家发改委调研组也进行了专题调研。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20条意见中,对放开金融领域让民间资本更多进来(见本报7月21日“调研民间金融 再提出台放贷人条例”相关报道),和创新更多民间融资渠道,用于支持民间投资,都给出了政策设计。
其中,在扩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方面,20条意见规定,可以依法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地方性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规模。
“从启动内需保增长的政策以来,民营企业贷款融资问题出现了变化。”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建民对本报记者表示,现在经营发展情况良好的民企,很容易得到银行贷款,“相比之前,贷款的容易程度超出了我们想象。”
据朱称,该公司的主打产品是高效混凝土减水剂,这次政府投资很大一部分是道路、基建等项目,导致该产品需求剧增。
“目前像我们这样的企业很容易贷到款。”朱称,现在融资比较困难的企业是,目前经营状况艰难(包括以前经营发展良好的企业),这类企业比之前还难贷到款。
20条意见中,要求金融机构要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将贷款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监管部门要将此纳入银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我们希望金融机构有更多的灵活的产品,来提供融资服务。”朱表示,现在该地区的金融机构,允许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形式来贷款,而在之前只能是企业之间进行担保。
对此,上述知情人士透露,20条意见中也会有相关政策要求。如依法设立商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多层次的贷款担保制度。
再如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制定民营企业贷款抵押认定办法,增加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贷款抵押品种等。
除了银行间接融资之外,直接融资方面,20条意见规定,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推行基础设施投资资产证券化;适当放开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扩大民营企业股票市场筹资规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