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还是金融,不能因为触网而放松对金融安全的监管要求。
——— 王景武
南都讯 记者李鹤鸣 诞生仅8个月的互联网理财“神器”余额宝迄今规模已逾5000亿元,用户总数超过8100万人。而随着余额宝及类似产品的快速发展,传统商业银行存款“搬家”的现象正愈演愈烈。春节长假之后,一篇《取缔余额宝》的网文激起社会舆论一片论战,由此引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的大讨论。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认为,“当前相关管理制度、监管规定的缺失,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徘徊于政策和法律的边界。”
他建议,应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业属性,将其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标准,建立“一行三会”的信息共享机制,重点对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协调。
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嫌洗钱
他指出,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在暴露。
诸如:泄露客户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等敏感信息的情况大量存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通快捷支付的客户频繁出现资金被盗案件,挪用客户预存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
更有甚者,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已成为洗钱等非法活动的中转平台。王景武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建立风险准备制度,也没有类似‘最后贷款人’的保障机制,一旦其出现危机,将会快速波及到普通大众、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并通过互联网形成连锁效应,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互联网金融不得触碰两条红线
“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还是金融,不能因为触网而放松对金融安全的监管要求。”王景武表示,“必须坚守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吸纳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等两条红线,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严禁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由个别流动性风险可能诱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他建议,应尽快建立出台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从注册资本、运营结构、技术体系、高管资质等方面设定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建立准入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秩序。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规则,对超范围经营或者采用违规经营手段以及发生较大风险损失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直至退出,同时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