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政府部门首次将团购从网络购物中独立出来而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团购行业的政策法规,一经出台便引起巨大反响,也引发人们对于团购行业的重新审视。
《意见》开篇即指出,目前国内团购网站主体良莠不齐,消费欺诈、以次充好、虚报原价等问题时有发生,相关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为此,新规从市场准入、行政指导、监管力度这三个角度对团购网站的管理提出了监管要求。
可以看到,工商总局出台的团购新规聚焦了当前团购行业问题最集中的几个方面,由于行业形成之初准入机制不严,团购行业去年的千团大战开始就乱象丛生,已经严重制约行业发展,而今的整改已势在必行。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出台将加速国内团购的优胜劣汰。
《意见》的出台是对团购行业的一次正式规范,团购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都将告别无“法”可循的时代,这对引导行业正规化和可持续发展都大有益处。但是新规的一些条款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最终对行业产生怎样影响还将在实际的操作执行中考察。
目前主流的大型团购网站纷纷对新规树立的行业准入标准表示赞成,并认为对自身运营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因为这些大型团购网站原本就经营规范,新规出台会更利于行业加速优化。而小网站则不容乐观,新规施行后形成的行业准入门槛将使部分小网站面临因无法达标而被迫关闭的窘境。
虽然大小团购网站在新规对行业准入标准上意见不同,但落实到团购网站业务运营上却表现的比较一致,各团购网站普遍反映部分规定内容落实起来困难不小。业内专家也对新规的部分涉及网站运营的内容提出疑问,认为诸如“不得限定退款只退回网站账户”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目前国内团购行业的现实,如果按这个标准界定,团购企业恐怕都不合格。这一条款即使放在欧美等国家,也是几乎无法实现的。
《意见》在“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团购网站切实履行责任义务”中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分析人士认为,这条规定的出发点在于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在团购消费中利益不受侵害,但规定并未对消费者团购产品类别和未消费情况等进行区分,而这些往往又是直接影响团购网站受理退款的主要因素,在这一点上,《意见》规定的比较模糊,与实际情况略显脱节。
“现在团购涉及较多的票务和预定消费,如果部分类别的要求"过期退"很可能产生一些问题,比如黄牛党、恶意退款等,如果执行这项内容,也应该对消费者和消费产品进行相应界定,比如特殊产品设置不全额退款,对恶意退款行为进行实名记录或用户评级等,规范市场行为不仅需要企业行为,对政府、对消费者都要提要求,只有各方联动,才能真正促进团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该人士说。
团购消费经过两年的培育和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一个潜力巨大的发展市场,消费者对团购消费的刚性需求越来越大,而团购企业也在2011年疯狂和迷茫后逐渐归于理性,2012年将是团购行业格局走向合理的关键之年。
在团购行业发展的关键时刻,相关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引导异常重要,但监管和引导务必要做到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既不能放任纵容也不能监管过度,团购企业的合格标准还需要市场实践去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