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民事侵权纠纷案之意见
——姜奇平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本人自愿接受本案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被告方聘请的专业人员出庭作证,并主要针对原告委托的专业机构RBB对本案出具的经济分析报告(以下简称“RBB报告”)及本案的相关事实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RBB报告界定的本案相关市场存在重大缺陷,根本不能反映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产品竞争状况和行业发展格局。理由如下:
1.仅从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产品来看,RBB报告中的相关市场仅仅包含了部分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产品。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途径有:(1)通过单独的客户端软件向用户提供即时通讯服务,即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又称“IM软件或聊天软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有PC端软件、手机端软件、平板电脑端软件;(2)通过网页形式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用户不必专门下载聊天软件,通过网页上的聊天窗口即可与他人实时在线沟通,其中包括:各种即时通讯软件的网页版,如Web MSN等;电子邮箱、SNS社交网站、微博中提供的网页版即时通讯服务以及其他网页形式的即时通讯服务。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云技术的发展,网页端的即时通讯服务发展和应用将会更加的广泛;(3)其他形式的即时通讯服务。
经营者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产品载体可能各有不同,但无论是软件形式还是网页形式,实现的功能和用途并无二致,都是一种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传输基础,向用户提供多人在线实时沟通的通讯服务。基于上述理解,RBB报告对市场上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产品范围的统计存在重大的缺陷:
1.1 RBB报告忽略了大量电子邮箱中开通的IM功能,未将邮箱聊天考虑在即时通讯服务范围内。
RBB报告认为,从2004年以来,电子邮箱的技术并没有变化,进而认为电子邮件(即电子邮箱)与即时通讯产品之间不能相互替代,因为其不能实现实时通讯、检测并通知其他用户的在线状况的功能 。这个结论是建立在对行业发展毫无认识的前提之上。自2006年Google在其Gmail邮箱中率先开通IM功能以来,大量主流的电子邮箱服务商如雅虎、HOTMAIL、139、网易等均在邮箱中开通了聊天服务,通过产品功能整合,电子邮箱已发展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即时通讯服务工具。
RBB报告既然将“微博以及社交网络中提供的部分即时通讯功能视为即时通讯产品的一种” ,那么也没有理由将电子邮箱中的即时通讯服务排除在即时通讯产品之外。
1.2 RBB报告将整合即时通讯服务的微博及社交网站排除在外是错误的。
报告中有如下表述:“下文分析中,我将把微博以及社交网站提供的部分即时通讯功能视为即时通讯产品的一种,这与艾瑞在计算即时通讯市场份额时采用的方式也是一致的” ,这是行业中的普遍看法。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艾瑞调查的即时通讯产品仅限于有独立客户端的即时通讯软件,微博和社交网站中提供的网页版即时通讯服务并未统计在内。报告认为艾瑞调查的产品中包含了微博和社交网站中的即时通讯服务是对艾瑞调查范围的误读。
2、RBB报告认为“本案中最有可能成立的相关市场为向中国消费者提供的,综合了视频、语音和文字交流功能的个人计算机即时通讯产品”,该意见非常不合理,不符合即时通讯的业态属性和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可以说是对行业毫无认识。
2.1 RBB将即时通讯服务所在的市场定性为一种产品市场,这种产业划分不科学,即时通讯的业态属性是服务,而不是产品,所以应该以服务来界定市场。
2.2 RBB报告意图根据文字、语音、视频等不同的信息传输格式将即时通讯服务领域内的产品进行市场细分,完全不合理性。集成了文字、语音和视频聊天的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产品与提供单独的文本、语音或视频聊天服务的即时通讯产品同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
用户在对QQ软件替代品的选择上,绝不会仅限于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产品。任何产品在文字、语音或视频功能上的创新都能激发和吸引用户更换和尝试新产品。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能成功进入市场就是源于产品跨平台的创新技术,Skype、YY语音尽管提供的是语音聊天服务,但也获得了市场成功。根据本人对该行业的了解,在一款即时通讯产品里同时实现文字和音、视频聊天功能并无技术上的困难和障碍,采用何种信息传输格式向用户提供即使通讯服务往往取决于服务商对自己的产品定位和产品的盈利模式,因此,人为地根据信息传输格式的不同将QQ软件所在的产品市场限定为综合类即时通讯产品市场并不合理。
2.3 RBB报告根据用户终端设备及操作系统的不同,将市场限定为个人计算机即时通讯产品市场 ,此观点亦不合理,不符合市场竞争实际。
即时通讯服务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跨平台和跨终端设备的沟通。如果一款产品只能在一种终端设备上或一种操作系统中使用,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对用户而言将十分有限,因为其无法更大范围内与他人实现在不同终端设备或操作系统中的沟通。市场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市场上的各主流服务商通常就一个即时通讯产品都会开发出适用于不同操作系统和不同设备平台的多个版本来满足用户在不同平台、终端设备和操作系统中的需求,也有可能独立开发一个新的即时通讯产品来参与竞争。近年以来移动终端设备用户量的迅猛发展,提供跨网跨系统跨平台的产品及服务已是业内的共识和通行做法。因此,不顾市场需求的实际,将个人计算机和移动设备上的即时通讯服务人为割裂为两个服务市场,其实质就是将服务商向用户提供了一个整体服务予以分割,这不符合即时通讯服务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尤其是2010年以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高速发展,在这两个终端上的竞争将会更加的激烈。
2.4从互联网的竞争格局来看,即时通讯服务的竞争是一个互联网应用平台的竞争。
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状况来看,即时通讯服务商与其他互联网产品及服务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究其原因,是因为QQ软件事实上参与的是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市场竞争。
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实质的竞争关系,尽管原告和被告在互联网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及服务不相同,原告是安全软件产品服务商,被告是即时通讯服务商,但两家企业都是通过免费产品和服务搭建用户平台,并通过在免费平台上引入其他业务(如广告和增值服务业务)来实现盈利,这是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行的经营模式,腾讯的QQ平台、360的安全产品平台、百度的搜素平台、新浪的门户网站平台等都是在免费服务平台上彼此开展增值服务和广告业务的竞争。因此,整个互联网市场的产品竞争中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边市场格局,单一的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并不存在,平台产品上的竞争既有差异更有重合。QQ平台参与的就是与其他应用平台产品在更广泛的互联网应用和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包括平台引入的网游、搜索、门户、社交、音乐、电子商务等可实现增值服务业务市场上的竞争。
3、即时通讯服务本质上是运用工具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是通讯服务的一种。即时通讯服务和其他类型的通讯服务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如电话、短信、手机,这些服务的功能和价格与即时通讯服务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相互之间可以替代,所以从这个意义而言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即时通讯服务市场。
综上分析,RBB报告界定的本案相关市场不能准确反映QQ参与竞争的市场范围。
二、RBB报告认为“腾讯很有可能在消费者使用的中国计算机即时通讯产品相关市场中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观点是错误的。
1、RBB评估了腾讯的市场份额,以此作为腾讯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指标 。但我认为,RBB在对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明显错误的情况下,讨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市场份额问题毫无意义。
2、市场份额的计算与事实不符。
RBB使用“使用软件的小时数” 作为测量市场份额的最适合指标也是不客观的。大多数人有两款以上的即时通讯工具,由于使用习惯的不同,对不同软件的使用时间肯定会有所不同,但这个并不能否认这些即时通讯工具之间的可替代性。“使用软件的小时数”只能反映用户的使用偏好,而不是市场份额,因此RBB报告计算的市场份额不正确。
3、RRBB报告认为网络效应构成市场进入和拓展的壁垒 是错误的。
产品的网络效应并不必然构成市场进入和拓展的壁垒,网络效应带来的是产品使用价值的提高,判断其是否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关键看用户切换到其他替代产品的成本。由于即时通讯服务是免费的,用户产品切换成本很低。同时,其他竞争性产品如微博、SNS社交网站也具有网络效应,这些产品以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可轻易进入即时通讯服务市场,所以RBB认为QQ的网络效应构成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壁垒,观点错误。
4、RBB报告中称“腾讯产品具有独特性,很难被对手模仿” 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就即时通讯领域内的竞争来看,绝大多数的经营者不是靠模仿对手进入该市场的,而是凭借技术创新成功进入市场。就即时通讯服务本身而言,由于各即时通讯产品提供的文字、视频或语音等聊天功能基本相同,腾讯服务的可替代性很高;就腾讯通过QQ平台所提供的增值服务而言,其他即时通讯产品也都在平台上向用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这是一种通行的平台经营模式,因此产品的平台效应不是腾讯所独有的,用户不仅能在QQ平台上获得其他产品或服务,也能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不能产生锁定用户的效果。
5、技术创新是即时通讯经营者保持竞争力的主要手段。
即时通讯服务都是免费提供给用户的,所以用户对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成为竞争力强弱的决定因素。比如高清视频、电脑与电话间的跨网络服务、电脑与移动设备间的跨平台服务、在第三方应用中接入即时通讯服务等技术,我们无一例外看到该领域内的每一次技术创新都给经营者创造了巨大的市场发展机会。因此我认为,用户对即时通讯服务中的创新服务和产品十分敏感,没有创新的产品和服务会很快丧失产品竞争力。QQ如果减缓技术创新,不能为使用者提供新的、有创意的服务与功能,用户也会发生转移,投向其他创新性产品及服务。
6、即时通讯行业准入门槛低、进入者踊跃。即时通讯作为一个新兴的、迅速发展的行业令经营者的市场进入和扩张变得较为容易,其对新进入者资金和技术的要求都不高。即时通讯行业进入没有明显的用户壁垒、技术壁垒和政策壁垒。又由于即时通讯服务产品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同一用户可同时拥有和使用多个即时通讯工具,产品之间不相互排斥,用户选择QQ软件并不妨碍和影响其选择使用其他即时通讯产品,所以QQ的用户数量也不会妨碍和排除市场后来者通过竞争及产品和服务的差异性来提升和积累用户数量。因此,我们看到,各类企业参与该市场竞争的热情度很高,中国移动、中国联想和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2011年都分别推出了飞聊、沃友和翼聊等自己的IM产品,其他互联网厂商、(如盛大、原告)、终端厂商(如苹果、洛基亚、黑莓)、软件商也都踊跃的加入竞争。除此之外,其他互联网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现有产品上加载即时通讯服务的方式非常容易的进入这个市场,并且将现有用户立即转化成为即时通讯用户,比如电子邮箱,微博,社交网站等,均可以在现有的服务上整合即时通讯服务轻易的进入这个市场。这样一种竞争现状证明腾讯没有限制和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的能力。
7、其他互联网平台产品融入即时通讯服务后,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互联网行业内,产品功能及服务的高度交叉融合使得潜在的竞争者可以轻易进入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社交网站、微博这些平台产品上拥有大量用户,并且与即时通讯服务用户高度重合,故社交网站、微博在其基础服务中普遍整合和添加了即时通讯服务功能,这种反向推广和市场渗透的能力使得即时通讯服务领域内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8、很多即时通讯服务的经营者成功进入市场并取得巨大发展。阿里旺旺、飞信、YY语音等产品都在进入市场后的几年内发展到过亿的用户量,产品的盈利能力也十分可观,这些经营者远远晚于QQ进入市场,并且获得了实质性的发展和收益,事实证明腾讯并未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历史经验证明,互联网行业由于技术飞跃等因素,新的进入者可以在很短的时间获得很大的市场份额。
综上分析,即时通讯服务是一个动态竞争的行业,竞争十分激烈,腾讯无法构成对其他经营者市场进入和扩展的壁垒,这一点艾瑞和CNNIC的报告中也同意这个观点,也是业界的普遍看法。从该服务领域的发展态势来看,特别是三网融合、多终端设备的趋势对即时通讯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竞争格局将日趋复杂多变。
因此,腾讯并不具有RBB报告所认为的在“消费者使用的中国计算机即时通讯产品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以上为我对本案中QQ所在的“相关市场”问题和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个人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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