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微博直播庭审不宜“选择性播报”

□法律人语  杨涛  1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
意见》,明确表示法院将“办好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这是上海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提及微博。上海市高院副院长沈志先表示,微博作为越来越受关注的信息发布渠道,法院已经开始重视(1月18日中国宁波网)。  微博的出现,在去年彻底地颠覆了互联网的生态。去年几个著名的网络事件,都是借助于微博,让国人初步体会到微博不同于QQ、博客等网络工具的威力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微博以其播报的及时,收看的广泛性等,让公民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让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为国人知晓,为千万网民围观。微博成为了政府和司法部门不可不直面的网络工具和不可不去占领的舆论高地。  不过,“春江水暖鸭先知”,在政府和司法部门中,最早运用,且开微博最多的是公安部门,因为公安部门往往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处置者,他们面临着及时进行信息公开的巨大压力,所以,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率先开微博去占领舆论高地,避免陷入被动局面。而其他政府和司法部门开微博的却比较少见,但是,上海法院却是先知先觉。早在去年10月,上海市高院就率全市各级法院开通了微博,开了全国法院开微博的先河。这次更是提出“尝试进行案件庭审微博的图文直播”,试图实现司法审判与网络监督无缝对接,可喜可贺。  无疑,利用微博进行案件庭审直播,有利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确保司法公正。从法院的庭审现场面对社会公众开放,到电视直播庭审过程,再到网络直播庭审,每一次利用技术的进步进行的公开,都让直接观摩庭审的人数更加扩大和更为便利、直观,从而让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更为深化。微博是当今网民最为喜欢和传播最为便捷的工具,法院利用微博直播庭审,当然能让更多的网民参与和观摩庭审,更为有力地监督司法审判。  但是,开了微博并不等于能促进司法公正和满足公民知情权。因为,不管电视、广播也好还是网络也罢,
它们都是一种传媒工具,工具要发挥其进步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离不开掌握它的人如何运用。  法院用微博直播庭审,最重要的是要避免“选择性播报”。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要播报的案件不能任意自行选择,防止对于那些不痛不痒、民众根本不关心的案件选择直播,而对于那些民众极为关心、迫切希望知道真相和渴望审判公正的案件却不直播;另一方面,播报案件的内容不能任意自行选择,有些案件即使是播报了,但是,仅仅播报那些无关紧要的内容或者重要内容播报语焉不详,也失去了监督的意义。当然,如何在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和避免“媒体审判”实现平衡,到底选择那些案件进行播报,必须有一个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让民众与司法机关在互动中决策,而不是由单方面决定。

时间: 2024-09-15 15: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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