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机关由于外经贸并购交易的法律结果是设立一个外资投资企业,因此应对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 根据《并购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时需要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如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的审批。 应指出的是,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仍需按《并购规定》规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审批和登记。 审批和登记机关将对其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根据《并购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股权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变化,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获得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并购资产需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在报批前办理许可手续。 (二)审批权限商务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照企业的投资总额确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由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者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并购后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外商并购服务行业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
时间: 2024-10-23 10: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