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此前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制定,实施二十年后,当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李适时表示。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近年来日渐勃兴的网络购物做出新的规定,明确提出“7之内无理由退货”,拟建网购“冷静期”制度,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此,多位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均表示了认同,不过亦有委员表示,上述规定实行后恐引发恶意退货潮,应增加一些约束性条款。

  建网购“冷静期”

  去年11月,阿里巴巴举办双十一促销节,一天销售额达191亿元人民币。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披露的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万亿元,同比增长达64.7%。

  显然,网络购物已成为新兴的消费模式。然而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烦恼。

  “在网络上购物,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是看到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购买的,而真正买到手后可能完全不一样。”参与分组审议的方新委员表示。

  有调查显示,有54%的消费者认为售后服务很难得到保证,更有六成客户不满意现在的退货服务。因此,在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这个新出现的业态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网上商品经营者的责任有规定,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规定。”方新委员说。

  在本次消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专门增加了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对此,多位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了赞同。“第28条中有在7天内退货的规定,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冷静期或后悔权。消费者相对来讲还是弱势群体,现在新的销售方式对消费者有这样一个后悔期对其权益保护有帮助。”蒋庄德委员表示。

  邓力平委员则认为,目前从消费者处在相对弱势、经营者处在相对强势的角度出发来修正现有法案,除了在草案中考虑体现新的消费方式、结构和消费理念带来的新问题方面外,本修正案的重点就是要充实细化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我认为这个导向是对的,这也是立法的主要目的”。

  更有委员进一步建议,是否可以将“冷静期”制度扩展至大宗商品领域,比如说购房。“房屋一般是一个家庭用一生的积蓄来购买的大宗商品,如果也给一个冷静期或者后悔期的话,对这个家庭是非常重要的。”蒋庄德委员说。

  除实行七日退货规定外,有委员表示,草案中还应对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给予进一步的规定。“实际上在侵权责任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有了一些规定,我们能不能在本法中参照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方新委员表示。

  “建议认真研究新业态的特点,明确经营者、消费者和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方新委员称。

  是否会出现“恶意退货”?

  不过,对于新增第二十八条,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则担心,是否会引发恶意退货潮?

  许为钢委员认为,如果执行这一条规定,很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是可能出现恶意退货,甚至经营商间利用此规定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因为没有一个判别可退货的准则,可能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讯等等方式进行购货的纠纷数量增大。

  “最后反倒不利于现在的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等健康发展。”许为钢委员说。

  吴晓灵委员也表示了类似的看法,现在网络上销售的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无条件退货的话,可能对一些小微企业造成损害。

  作为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同时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亦有责任。

  “在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经营者方面也要给予必要的考虑与平衡,”邓力平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说,“市场是供需两个方面,大家既是消费者,一定程度上也是经营者,这个平衡统筹的角度是不是也可以在该法中适当考虑一下。”

  据此,有委员明确提出,应取消第二十八条。“建议取消这一条,因为前面已经规定了对七日内商品质量有问题的,任何形式购买的都可以退货。”许为钢委员说。

  吴晓灵委员则进一步建议,可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即“经营者应当明确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事先约定好了,什么条件下可以退货,什么条件可以换货,什么条件不可以,可以让双方都有选择权。”

  对此,吕薇委员也表示认同,建议进一步细化关于退货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恶意退货规定一些约束性条款。

  此外,如果消费者在“冷静期”退货产生的运费怎么办?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程苏建议,应补充“排除运输责任后,若经营者无过错,由消费者承担运费,反之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只有五十几条,意义却非常重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人都是消费者。它不是一般意义的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定要慎重修改,不要图快,要慢工出细活,尽最大努力少留遗憾。”任茂东委员表示。

时间: 2024-09-28 04: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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