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时间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做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决定,认定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18.32%-249.96%,反补贴税率为14.78%-15.97%。中国光伏产业认为,虽然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应诉程序并提出了强有力的抗辩,且美国商务部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中国企业的观点,但此次调查从发起到结束,存在诸多不公正做法。此次调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中国光伏产业的生产及对美出口情况,带有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必将对美国和全球清洁能源市场的中长期发展带来很大的损害。为此,中国光伏产业通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做出以下声明:
一、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来自公平竞争,与倾销和补贴无关
近年来,中国光伏企业注重提升产品质量,并致力于技术进步和革新。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对美出口不断扩大,深受各类美国消费者的喜爱。
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在竞争中具有价格优势,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各项非价格优势。具体而言,近年来,光伏产业链在中国获得了集聚发展,中国光伏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扩大生产规模优势,制定并实施了具有前瞻性的商业策略。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在美国市场的价格优势应归因于以上因素,是中国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获得的。
中国企业从来没有实施、也无意实施低价位恶性竞争。中国企业之所以被美国商务部裁定出较高的倾销和补贴幅度,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反倾销体系中一系列对中国不利的歧视性做法。
二、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调查做法侵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调查中,中国应诉企业积极参与美国商务部调查程序,配合调查。但是,美国商务部未能完全遵守美国法律,对中国应诉企业的权益给予充分保障。
首先,美国商务部使用了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美国商务部以武断的方式指定“替代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可比价格。无论是在替代国的选择上,还是可比价格的确定上,均凸显了武断和结果导向色彩。最终无视中国经济及光伏产业的现状,严重扭曲了应诉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了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此案中,美商务部无视泰国没有完整的光伏产业链的事实,不接受中国应诉企业的主张,坚持选取泰国作为替代国,由此裁决的倾销税率是不公正的。对此,中国企业表示严重不满。
其次,美国商务部又一次故意将国有企业视为“公共机构”(Public body),认定从国有企业购买原材料多晶硅构成一项可适用反补贴措施的补贴项目,严重违反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DS379案中已做出的生效裁定。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中要求中国政府和应诉企业提供的信息超出合理范围,在上述信息无法提供和获得的情况下,裁定适用不利可获得信息计算补贴幅度,人为计算出高额补贴幅度。此外,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上显失公平,对于美国申请人的新项目申请,足足花了三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立案,却仅仅只给予中国光伏产业17天的时间回答问卷。
再次,美国商务部在选择强制应诉企业方面,无视中国企业的诉求,仅选定两家企业作为强制应诉企业。显而易见,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出口企业数量众多,且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仅两家强制应诉企业不能代表中国全部晶硅光伏电池出口企业。美国商务部的这种做法与美国国内法和法院裁决严重不符,在本案中势必严重扭曲裁决结果。
三、采取征税措施将损害美国国内产业和环保利益
中国企业此次应诉工作得到了美国国内上下游产业的大力支持。这充分说明了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对美国太阳能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方面,中国晶硅光伏电池生产商每年从美国进口20多亿美元的多晶硅、EVA、浆料等原材料。中国光伏电池和组件对美出口也为美国下游产业(尤其是光伏发电安装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中国生产和出口的物美价廉的晶硅光伏电池产品为降低美国太阳能价格、提高太阳能普及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此次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征收反倾销税,必将严重影响美下游用户的利益,危害美国太阳能行业的长期发展,损害美国在新能源领域的利益。
四、中国企业将更加积极应对,在法律程序内维护自身利益
中国企业将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程序中继续坚持抗辩,证明中国晶硅光伏电池出口并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中国企业在此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真考虑中国企业的观点、立场和提出的有力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中国企业不排除通过美国国内诉讼或者多边贸易机制等途径,对美国商务部的不公平做法提出挑战,维护合法利益。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