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更新 郭淑慧 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笔者认为法律的修改方向应该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在其离任后均应承担一定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具体化、类型化。同时鼓励公司以契约的方法在公司章程中列举董事的离任义务,赋予公司、董事自主约定的权利 陈晓终于收到了法院出具的起诉书副本——这缘于国美电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这位公司原主席违反合同约定,私下向媒体透露不利于国美的消息。事件背后反映的是“董事离任义务”问题。公司董事离任义务是相对于董事在任义务而言的概念,是董事离职后所应承担的义务。董事离任后,有可能利用先前在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商业机会同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进行其它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董事离任后的行为进行相关的规制,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急切需要。然而,如何满足这种需要目前却是一个世界顽疾,各国法律对此问题都没有、也无法做出非常完备的规定。 现实挑战屡屡出现 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职务。5月10日,一家财经媒体发表“国美事件再露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文章。国美电器随后以合同违约对陈晓提起诉讼。 陈某2000年出任大洋公司董事,与公司订立保证书承诺离职后两年内竞业禁止。陈某离开大洋不到8个月即加入索贝公司担任高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陈某、索贝赔偿大洋50万元。 1991年11月努德莱斯巴公司与董事李绍昌签订保密协议,“李绍昌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1991年12月,李绍昌任天津发士德食品公司副总经理。1992年4月,发士德推出包装外观造型及内容质量与努德莱斯巴相近似的饮品。努德莱斯巴遂向法院起诉李绍昌违约。 可以看出,因董事离任而引发与原公司的纠纷早已不是陌生话题。但为什么关于董事义务的争论总是喋喋不休呢?无论是上述案例还是法院审理的一些其他类似案件,最终能够得出结论的往往是当事双方关于离任义务有约定的情况。在双方事先对离任义务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董事离任后究竟负有哪些义务?这些义务的法理根据在哪里?随着人才争夺战的愈加激烈,关于董事离任的诉讼案件也有愈演愈烈之风。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也就愈发显得必要。 雾里看花立法迷失 因董事离任纠纷引发的争论延续了不下十年。然而至今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依然处于空白状态。采取的很多监管措施都只是水中捞月,收效甚微。 作为公司治理领域的根本大法,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在任义务, 对其离任义务却无只言片语。这也是《公司法》需要借助修法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完善的地方。没有高屋建瓴,任何的法规、规章都是群龙无首、疑问重重,不足以彰显公司治理领域法制的力度和权威。 或许只有借助一些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我国对此问题的规定才能略微寻觅到一丝痕迹。1994年,原国家证券委、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该规定第118条有提及董事的离任义务。2006年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第101条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这些都是非常原则、笼统性的宣言性规定,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类型没有进行划分,实践操作空间非常有限。由此导致了实践适用性大打折扣。另外,这两个规定分别适用于境外和境内上市公司,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但后者是在我国最为普遍存在的公司。对这两类公司的董事离任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最为急迫。“远水解不了近渴”在我国董事离任问题的治理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 理论的刺破与困惑 如果说目前理论界在关于董事离任的问题上还有一些共鸣的话,那恐怕也只是普遍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得到法律的重视,在法理上是有基础可以支撑的。那么,这个支撑点在哪里? 从传统民法的角度,有学者主张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表见代理理论来阐释这个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兼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双重属性,适用上有很大的弹性。董事离任后便成为普通公民,与公司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董事在离任后享有经济活动自由权的同时,应该顾及到公司利益。不能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机会等谋取私利,或者以其它手段损害公司的利益。关于表见代理理论,其适用的前提是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观点在2008年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董事辞职纠纷一案中得到了确认。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其离开公司之后,由于自身原来的影响或者公司对其的信赖,与公司有过经济往来的主体仍然误认为该董事仍在职,享有代理权,该董事从而成为了公司的表见代理人,并可能会因此篡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作出其他对公司不利的行为。 从合同法的角度,有学者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董事离任后对公司负有后契约任务。这个观点的有力支撑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义务条款、不揭示和不竞争义务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和法庭选择条款、仲裁条款以及提供或限制救济条款等等继续有效。这些特殊原则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无合同即无义务、无责任”的观念,奠定了董事离任义务的合同法基础。该观点实际上是上述两种传统民法理论观点的综合和延伸。 也有学者从信托的角度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阐释。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托关系。董事应当负有信托法上的忠实、勤勉、诚信义务。笔者认为信托理论在董事在任期间是可以适用的,但是董事离任后,信托关系已经结束,这个时候再使用信托原理来阐释董事的离任义务未免牵强附会。 在我国的既往判决中,也曾确立过董事离任应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的观点。如佛山市中级法院在2003年郑振忠与广东星光机电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判决中,即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员,董事离任后应当遵循离任协议的约定。 由上可以看出,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些理论观点角度不同,难分孰对孰错。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观点?根源在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上。上述种种理论之所以各有不同,原因也在于对法律关系的认知的差异。公司制度发展日新月异,很多方面已经突破了传统理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有很大的特殊性,并非上述诚实信用原则、后合同义务、信托理论等等即能完全阐释清楚。董事承担着来自法律和合同的双重义务,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商事特殊性的法律关系。 这种特殊性,延续并印证了生物界那条颠灭不破的真理:适者生存。商事活动具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很多独特之处,并处于随时可能的变更和演化之中,这就对传统的立法、理论提出了很多的挑战。拘泥于现有的条条框框,只能带来挥之不去的困惑和迷茫。因此有必要适时对法律条文进行完善和更新,使之适应时代需求。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笔者认为法律的修改方向应该是: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在其离任后均应承担一定义务,并对这些义务进行具体化、类型化。同时鼓励公司以契约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列举董事的离任义务,赋予公司、董事自主约定的权利。商事的自由、便捷需要如此,“先说断,后不乱”也是这个道理。 (第一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陈晓遭诉董事离任义务之困
时间: 2024-09-22 07:39:03
陈晓遭诉董事离任义务之困的相关文章
黄光裕家族和陈晓方面就非上市门店去留约定的最后期限
而网易财经今日了解到,目前双方仍就新提出的"一揽子"计划进行谈判,国美是否"分家"将延期出结果.8月27日,黄氏家族发函给国美董事局称,一旦黄家在9月28日股东大会上所提的5项动议全部被否决,将收回托管给上市公司的非上市门店.3天后,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回函,要求黄光裕家族在11月1日之前收回国美电器非上市公司业务.在9月28日的股东大会上,黄家的5项动议中,仅收回董事局的增发授权获得通过,当天,黄光裕方面表示,国美或将在11月"分家".今日
国美诉陈晓违约案二审再次胜诉 陈晓返还1000万
国美诉陈晓违约案再判国美胜诉 陈晓返还1000万不断升级的绿城股权争夺战,在赚足国 人眼球的同时,也将一个重要的概念引入进来,那就是中国商业社会需要的"契约精神".无独有偶,作为四年前"国美控制权之争"所留下的尾巴,国美诉陈晓违反协议不当披露公司信息案也直指职业经理人的"契约精神",将契约精神之于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国内提上了史无前例的高度.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民初字01464判决,判决结果是国美胜诉,同时亦支持了国美要求陈晓返
国美执行董事邹晓春:一直在谋划起诉陈晓
国美执行董事邹晓春( 腾讯科技配图)TechWeb编辑推荐:前日傍晚,国美突然宣布,国美电器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递交诉状,以合同违约对国美前董事局主席陈晓 提起诉讼.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邹晓春昨日则对本报记者表示,起诉陈晓是一直都在谋划的事情,"在陈晓的言论出来后,国美董事会就已有了这方面的决定,起诉只不过是一个后续的动作".他还强调,起诉是获得包括创始股东和贝恩投资在内的股东的支持,"截至目前还没有股东对此表示异议".而对于外界的质疑,邹晓春
国美财务漏洞遭曝光传陈晓已收到国美起诉书
新快报讯 记者陈庆麟报道 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电器以合同违约对国美前董事局主席陈晓提起诉讼的事件,又有新进展.昨日有消息称,陈晓已于7月20日左右正式收到法院出具的国美电器对其起诉书副本和法院传票.不过,记者昨日联系当事双方,均未得到切实的答复. 昨日,全权负责本次诉讼事务的国美电器副总裁邹晓春改变以往对媒体积极回应的态度,以"现在正在出差,不方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对此事作出回应.至于事件另一主角陈晓,记者以邮件形式进行确认,但截至交稿前,仍未收到其回复. 据介绍,如果消息属实,则
大战之前陈黄和谈破裂黄坚持陈晓应离开国美
安安 发自香港 9月27日消息,自陈黄之争至今,虽激烈的拉票活动一直在进行,但双方私下的和谈也一直在进行,但和解的可能性在股东大会前一天正式消失.黄光裕方面今日通过强硬的措辞表示,由于双方没达成共识,陈晓应当确定在短期内离开国美. 这意味着明天双方正式决战之前,必将出一个你死我活的结果. 今日传出直至上周末国美主席陈晓及贝恩一方,联同原本支持黄光裕的友好人士股东,仍在向黄家力争和解."陈晓更愿以1年后主动离开国美换取多方重新合作,希望促成股东.公司双赢局面." "自今年上半年
靠做连锁发家永乐董事长陈晓身价从70万增到8亿
1992年,陈晓就任永乐家电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4年后该公司倒闭. 之后,由所属的"上海永乐精品商厦"."上海南汇精品商厦"."上海永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主体,与陈晓.束为.刘辉.束唯一.孙文娟等12个自然人,共同投资600万元重新建立了新的家电批发公司---上海永乐家用电器联销有限公司(现在永乐的前身),重新打起了"永乐"的旗号.陈晓当时仅出资70万元占股11.6667%,束为出资25万元,刘辉40万元. 彼时,黄光裕已经完
国美状告陈晓口无遮拦
就陈向媒体 曝光国美财务漏洞一事 以合同违约之名提起诉讼 法院已受理 国美电器与原董事局主席陈晓之间的恩怨再次升级.昨晚,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公开表示,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就日前陈晓对某媒体曝出国美财务漏洞,以合同违约之名对其提起诉讼.法院目前已正式受理. ●事件 国美起诉陈晓动真格 今年5月,<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了一篇专访,称原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透露国美电器存在财务漏洞,认为国美股票已无持有价值,此报道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据报道,陈晓曝光了国美电器财务方面的三个&quo
陈晓离职张大中出山黄氏管理复兴在即
阳春二月,北京昌平小汤山附近的秦城监狱,杨树还都没有发芽,于此服刑的黄光裕心里却满满鼓荡着春的气息.3月9日晚间,国美电器(0493.HK)正式对外发布公告称,陈晓辞任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执行委员会成员兼主席及授权代表职务:孙一丁辞去执行董事,但继续留任公司副总裁职务.张大中出任国美电器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各项人士变动均于2011年3月10日生效.至此,由黄光裕 提出.2010年国美电器"9·28"特别股东大会的五项动议,分 三步完全兑现,黄光裕获得了国美争夺战表面上的"
邹晓春黄燕虹如期入国美陈晓暂不离去
[中国企业家网](综合报道)在上周五(17日)召开的国美股东 大会上,黄光裕的亲信邹晓春和 黄燕虹如期"入驻"董事会,陈晓去留问题也再度成焦点.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董事会主席陈晓缺席的情况下,邹.黄二人分别以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身份顺利进入董事会,国美"一分为二"的风险暂时得以解除.<第一财经日报>文章披露,两人的此次入局是国美"各方通过积极努力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一个安排",同时也是"推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