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华:大家上午好,我下面跟大家讲《推动大数据时代的诚信立法,打造诚信体系》。现在诚信立法尚未列入政府的规划,更没有纳入人大的立法视野,我们仅仅是在呼吁呐喊阶段。
大数据是对现有信息数据的搜集、加工、处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手段进行数据的处理。大数据需要一个诚信的基础。如果没有诚信,大数据就是空中楼阁。
政府的信息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信息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等。如果没有合法的权利和途径取得这些信息,大数据如“无米之炊”。
已取得的数据又如何保证其真实性?如果数据是虚假的,那么分析这个数据也就无法提供有效准确的数据结论,运用这样的数据分析结论,可能会误导决策者。可见大数据的应用需要以诚信为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个诚信的体系,而这个诚信体系的建立没有法治的推动和保障是难以实现的。
香港反贪的经验能够给我们很多启发。反贪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让官员们“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十八大以后反腐,王岐山也讲了这三件事情:
1.不能贪。就是要通过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使贪婪者无法下手;
2.不敢贪。建立强大的法律威慑和贪腐的发现机制,一旦被发现,贪腐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3.不愿贪。这是指官员道德的约束,可以从选拔、纪律约束、生活保障、物质保障、将来退休以后的保障等等方面入手,来提升他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敬仰程度。对于官员反贪而言,可以通过建设一些制度、一些手段对官员进行约束;对于建设诚信社会而言,则需要每一个商人、每一个自然人都有诚信的约束,这个难度就大得多。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所以必须建立以诚信制度为核心的社会诚其信体系,其基础还是靠法律体系的完备。
如何打造诚信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呢?
我的设想主要是:通过立法来推动在民商法、经济法层面建设一个诚信社会。政府的诚信问题需要全面的政府体制改革,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在诚信立法方面,我们的指导思想一定要坚持以宪法为依据,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在一个国家中没有权威,我们这个诚信的法律制定出不来,即使制定出来,它的权威性也会受到质疑,也不能保障其有效实施。
如果一个国家,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基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都没有权威,还有什么有权威呢?人们还相信什么?信仰的缺失,需要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开始。信任的建立,需要从完善市场经济入手。如果市场上所有的货都是假的,只有腐败是真的的时候,人们还能相信什么?社会诚信体系也就会轰然倒塌。
所以我们一定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这个权威最容易、最应该统一到宪法上,在宪法的指导下构造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诚信体系,要实现这个权威,要树立诚信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的理念,把诚信上升为基本国策。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诚信,这个国家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吗?如果一个政府没有诚信,这个政府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目前,我们把政策定为国策的只有两个:
环境保护。把保护环境确定为基本国策,这是认识上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关键的飞跃。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应该是永恒的、人们自觉地按照社会经济方面的需要,有计划地来调节人口的数量、质量。但是节制生育一定具有阶段性,它都能上升为基本国策,我们的诚信社会就没有理由不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诚信应当是立国之本。市场经济也好,商品交换也罢,都需要诚信作为基础,宪法中,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也需要诚信作为基础。因此上升为基本国策是有必要的、是合理的、是应当的。
虽然在我国宪法里面没有出现“诚信”二字,我查了美国的宪法、日本的宪法提到诚信或者是信用的描述都是讲政府的。美国宪法说:政府可以以政府的信用发行国债;日本宪法要求日本政府必须守信,显然在同一件事中,政府的责任首当其冲,也凸显了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面也提到了诚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里面讲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这也应该成为我们建立诚信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
建立诚信立法,首先要明确他的三个原则:第一,诚信为本。第二,失信担责。第三,征信保障。
诚信为本是基础,也是原则,这个原则怎么体现?要用法来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包括公法领域以及政府的信息公开。
但是现实并不尽如人意。比如说“信息共享”,我们的政府部门把利用公权力取得的信息当做私有财产装在自己的口袋里。我们应该要求政府做表率,如果一个政府出现失信,你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这方面需要通过国家政治建设、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度和通过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来逐渐实现,你失去选民的信任,我就可以不选你。这可以通过政治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同时,要发挥法律的标杆引导和激励作用。要使守信者得到好处。
要使失信者受到惩罚,这个惩罚不仅是法律责任的惩罚,更要使他在社会生活中遭遇不方便。
推动诚信建设,就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如果人们不从观念上做出改变,那么谁都是诚信的受害者。现实中谁没有受过骗?谁没有上过当?谁没有吃过亏?但是很多受害者却反过来成为加害人。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谁都不是旁观者,你别在抱怨雾霾的同时又制造雾霾。要提升这个观念意识,很难,但是必须做,如果保护环境成为人人的责任的时候,我们的环境一定会改变。因此我们要建设诚信大厦,就必须选择诚信,也要通过媒体的引导、教育发挥作用。
当北京地铁准备提价的时候,网上马上有人给出了逃票成功的“窍门”,不仅没有人谴责,反而有人叫好。自媒体时代人们可以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你一定会为诚信付出代价,法律制度上就要谴责这种逃票行为,实际上就是不诚信行为,还要让他付出代价,光补票款是不行的,要建立信用记录体系。一定要使失信担责,要做到失信必究,否则道德底线就会节节退让。
讲几个案例:前几年发生了深圳的许霆诈骗案。柜员机出现问题,他一共取了17次款,大概取了十来万,一审判了无期。就刑期而言,多多少少有点重。舆论一致谴责银行。银行不可能不犯错,机器也不可能不犯错。但他犯错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吗?深圳机场发生过一个案子,清洁工发现了一只没有人保管,“以为”是人家丢弃的纸箱子,“拿回家替失主保管”,其实里面是金戒指,值几千万。警察到她家问她的时候,她说没有看到过;警察看她的脸色不对劲,看床下面有一个角,拿出来一看就是那个纸箱。这个清洁工才承认自己拿回家的。社会舆论就因为她是清洁工就可以不谴责这种行为吗?法律就可以宽容她吗?因为他贫穷就可以有失信行为吗?所谓的“同情弱者”演变为原则的沦丧!
要坚持失信担责,通过诚信立法才能发挥作用。守信为失信买单的状况再不能继续下去。在我们的立法中其实都有过,比如说逃税,谁给买单了?国家不给买,国家要保证他的收入,于是就提高税率,谁合法纳税,谁不逃税,谁就多交税。逃票就是买票的人买单,我的购票费用只能增加。国外的一些商人也这么做,我的系统卖到中国就会出现盗版,我售价就比别的市场高,守信者就只能通过更高的价钱买来。所以诚信立法一定要坚守诚信者担责,毫不能含糊?规则是不能变化的,一码是一码,贪官要承担贪官的责任,失信就要承担失信的责任。
征信保障。怎么评价一个人的信用?政府应该尽力推动征信体系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商人、商业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都有建立征信系统的需求。把它作为一个法律的原则,它也是一个守信保障的前提、一个失信追责的基础。
第一,在法律上应该鼓励引导征信体系的建设。放开之初可能会乱,李克强总理“新政”把公司登记制度做了这么大的改革,设立公司的资本制度放得这么宽,不见得会公司帽子满天飞。假如说所有人都是博士,谁还能拿着这个博士证招摇撞骗呢,就是因为是稀缺资源。两块钱买一个博士证,没有人会受骗了,其社会危害性就没有那么大了。应该采取鼓励政策,建立征信体系,允许他们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社会征信者就不会出现蹑手蹑脚,就不会出现滥用。因为你滥用了有法律责任,你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权、隐私权,你就要担责,有众多的主体就一定会有竞争,社会征信机构的公信力就建立起来了,在竞争中诚信者就生存下来了。
第二,要建立强大的失信惩戒机制,主要依赖于征信体系的完备。政府要为信用企业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说有资质等级,你要考虑他的诚信情况,如果诚信记录良好,他就可以晋级,失信的就可以降级,甚至取消资质。这样使真正守信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更有效地生存。惩戒机制,降低或者取消准入资格,推行差别化服务价格,发布失信榜单,这些都是对守信的奖掖,也是对失信的惩戒。
这在现在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障碍,因为我如果公布了某个商业企业的情况,可能会触犯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如果一个超市有小偷,抓住一个,把照片公布出来,第二张照片出来了,第三张、第五张,还会有第六张吗?人们发现被抓住的小偷越来越少,抓住一个的周期越来越长,我认为这并不侵犯他的隐私权,因为这是客观事实。我披露一个客观事实,尽管你不想让社会知道,但是这种信息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的,公布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信息才是侵犯隐私权,为什么不能保护披露者呢?最后的客观效果就是人人都不敢失信,那不更好吗?社会效益会更高。
第三,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媒体宣传诚信的社会义务,媒体失信一样要引入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失信者要担责,要发挥媒体的作用。要制定法律,考虑有相关的法律免责事由。报道错了跟故意歪曲报道、散布虚假信息不一样,报错了根据你的过错程度担责。如果是允许范围之内的事由出现了,给他免责权。从而激励社会成员揭露失信行为、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