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推动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建设,依据《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2)》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10〕1号),现就有关扶持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新材料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企业,在当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70%给予一年以内的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起龙头带动作用的新材料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或当年报告期内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新材料企业,贴息比例按50%计算,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新材料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新材料科技专项,用于支持新材料领域产学研联合攻关和成果转化。对新材料企业采购经认定的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服务的,可以发放“技术优惠券”的方式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资金补贴。支持在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成立新材料产业研究院,对进入研究院开展孵化、服务的研发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可在项目启动、人才引进、科技研发和风险投资方面予以支持。
三、鼓励新材料企业科研成果产业化。新材料企业科研成果产业化实现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对我市新材料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按技术合同转让金额的20%给予企业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新材料企业进行质押、抵押融资。新材料企业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质押融资担保。对新材料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抵押融资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登记部门免收抵押手续费。
五、鼓励对成长型新材料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成长型新材料企业出现的损失,可根据投资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六、支持新材料产品扩大应用。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扶持地方名优产品政策,优先安排使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的新材料产品,积极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领域新材料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市内外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大力推介我市新材料产品,对其所设计项目中全年使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新材料产品达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项目设计单位5‰的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本市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全年采购本地新材料产品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3‰的奖励,单户企业(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鼓励新材料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市注册的新材料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新材料企业上市。新材料上市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可免收地方性规费;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将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和股权转让时应缴纳的税收,可给予市、区(市)县两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税收增值,给予市、区(市)县两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新材料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九、支持新材料企业节能改造及多元化能种设施建设。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整个节能减排系统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内的新材料企业实施多元化能源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可给予能源替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加快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对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的一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支持;对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按照协议投资回报率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或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全年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项目贴息或补贴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十一、支持新引进新材料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新材料产业项目,在项目签约第一年内按年设备投入的2%给予设备购置补贴,次年按年设备投入的1%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年设备投入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承担(或补贴)的资金纳入市工业发展、市金融业发展、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等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本意见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