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日益繁盛,逐渐走入人们生活中心时,其传播力量是相当惊人,每一件事情都可能迅速演变成社会热点。网络的巨大推力影响现实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系列网络事件也引发了法律争议:个人隐私与网络自由的冲突如何解决;对个人名誉攻击后,网络论坛或版主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等等。
网络规范目前成为了人民的焦点。网络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如何界定网络犯罪,提高网络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现行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但适用不了网络,如怎样维护公民肖像权、姓名权等等。于是有了“关于制定《网络交易法》的议案”,提上全国人大。
而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专家和代表纷纷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以及观点,综合下来主要有两点:
一、 对于网络攻击公众人物隐私,对网络的管理缺乏法律和技术支持。网络管理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去规范和引导网络秩序,各种行为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二、 公众人物是没有隐私权的。公众人物的价值是公众创造的,没有理由依据普通人的标准去保护隐私。公众人物就应该保护好自己。同时,网络上引发的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能找到法律途径。
这两个观点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正方观点认为网络应在法律框架下运行, 网络是否违法,程度如何,需要专门的法律界定;反方认为网络立法浪费立法资源,立法来管制网络交易的想法是可以的,但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实际上我国网络立法方面的确存在着缺陷,学界对于网络立法,普遍认为不是易事,即使在一些法制体系健全的国家,虚拟空间的立法都遭遇了“言论自由”、“表达权自由”等来自宪法精神和现行法律法规的极大挑战。用法律手段来制约网民不健康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很有现实意义。但是网络立法已提了很多年。从2003年到现在已经提了好几年,国家立法机构对网络立法还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说法,要列入近期立法计划了,估计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加入一些新的条款,使其更细化,更适用于网络时代的实际问题。
电脑网络也成为犯罪分子攻击的重要目标,主要是网络的无国界性,犯罪的结果不仅会干扰人们正常的经济生活或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立法尽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多数人认为有法可依总比无法可依强。而本人认为,网络立法是很有必要,但网络立法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网络立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上补充新条款,以便迎合现有的网络案件发生的情况!(作者:周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