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手机走私案第二次开庭

法警向被告人出示证据  本报记者邓新建本报通讯员唐育萍  被称为继“厦门远华走私案”、“湛江9898走私案”后,全国第三大走私案也是国内最大手机走私案(本版曾于8月4日、8月5日分别进行报道) 于今年5月24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5月28日,公诉机关以“在庭审中发现被告人黄晓凯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其他有关犯罪”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并经合议庭采纳后,8月4日在珠海二次开庭审理。经过三天的审理,该案的庭审告一段落,等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涉嫌走私手机案值78.4亿  这起代号为“8703”的特大走私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高的手机走私案件。案发后,鉴于该案案值大、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2008年年底,拱北海关在侦破过程中,邀请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5月24日上午,该案犯罪嫌疑人黄晓凯、王树洲、陈奕丰、王晓丰、陈晓全、黄晓春、黄泽群、蔡旭升、陈桂平、黄怀钦(黄晓凯父亲)、陈庆瑞、吕志瀚12名被告人在珠海中院出庭受审。  据了解,本次开庭审理的是涉及该案的第三批犯罪嫌疑人。此前,珠海中院已经对两批共4名被告人一审宣判。其中,驻点香港的“高管”刘晓东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走私集团犯罪活动,涉及逃税金额达15403万余元人民币,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人民币。其余3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从2001年开始,被告人黄晓凯先后在深圳市远望数码城和明通数码城及其附近地区,以“凯奇”商铺为掩护,亲自或通过其父、被告人黄怀钦招募了以其家乡人为主的骨干成员,组成了专门从事从香港走私手机到深圳销售牟取暴利的犯罪集团。  自2006年2月至2008年7月3日,该犯罪集团从香港走私入境的“三星”、“诺基亚”等品牌手机共52.6万余台,价值78.4亿余元人民币,偷逃应缴税额近11.4亿元人民币。  庭审因故延期审理  据悉,5月24日、25日两天的庭审,法庭围绕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其后,26日、27日的庭审进入到最具分量的举证、质证环节。检察机关将证据分成五大组,逐一进行提呈。  在28日第五天庭审刚开始对第三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时,公诉人就提出,鉴于被告人黄晓凯当庭供认使用两个假名办理身份证,并办理多个港澳通行证,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也显示,被告人黄晓凯除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之外,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其他有关犯罪,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建议对本案依法延期审理。  合议庭成员退庭合议后宣布,采纳公诉人的建议,该案延期审理。  经过一个月的补充侦查后,6月25日,检察机关以偷越国(边)境罪对黄晓凯进行补充起诉。8月4日,该案在珠海中院二次开庭审理。  黄晓凯称非幕后老板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在第一次的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黄晓凯是否是犯罪集团的首犯这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检察机关指控为“首犯”的黄晓凯,被安排在最后出庭接受调查。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完全予以否认,一如当初投案时一样,坚称没有从香港走私手机,更没有犯罪。他还辩称,走私集团的“老大”不是自己,而是本次审判中未出现的陈茂林。在随后进行的法庭质证中,黄晓凯对检察机关提供的多项证据提出了异议,还与多名做出对其不利供述的被告人进行了当庭对质。  据黄晓凯辩称,他2001年起做手机生意,在深圳接手了名为“凯奇”的手机档,在市场上低买高卖“炒货”,有些货是通过别人在拍卖行拍到,然后转买过来的。  黄晓凯在法庭上说:“2006年,我觉得买卖手机没赚头,将‘凯奇’铺头和存货以450万元转让给了员工陈茂林,此后我与陈茂林再没有其他往来,也没有参与经营。”  对于黄晓凯于2008年12月26日回来投案时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一事,他坚称只是回来“说事实”,自己没有犯罪,并非是“自首”。  但公诉人指出,黄晓凯是投案,但并没有认罪。  激辩硬盘数据真实合法性  8月4日,该案在珠海中院二次开庭审理。  公诉人认定的黄晓凯走私团伙走私额达78.4亿元的依据,除了三次现场查获3000多部走私手机外,主要是来自一个从被告人王树洲家搜出的移动硬盘中“金算盘”财务管理软件所记载的数据。  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庭审继续上次开庭未完的举证、质证程序,焦点仍然是黄晓凯是否是该走私案的幕后老板,以及海关缴获的移动硬盘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就此均出示了相关证据。  记者在现场看到,质证过程异常激烈。  公诉人在就犯罪数额举证时,出示了移动硬盘、从移动硬盘中提取打印的电子账套、某软件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补充说明、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
意见书、拱北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偷逃税款的稽核证明等书证,以证实移动硬盘中的账套就是“凯奇”公司的账套,其记载的数额就是黄晓凯等人走私的数额。  黄晓凯的辩护律师田文昌、柳清对此指出:公诉人出示的移动硬盘是复制件,不是原件;其原始载体主服务器并不在案,无从核对与原件是否相符;而且无其他原始书证印证账套真实、客观。  两位辩护人还表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表述的,如同一期间存在重复的账套、现金流是负数即销售金额小于采购金额1000多万元的事实,已充分说明移动硬盘中的拷贝电子账套不是“凯奇”公司的真实记账账套。故移动硬盘内的账套不能作为认定黄晓凯等人走私数额的证据。  为了证实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情况,黄晓凯的辩护人向法庭要求请出其中一名辩方律师现场演示财务软件。辩方律师当庭演示打开移动硬盘中的“金算盘”财务管理软件,并随即修改了上机记录、交易金额、数量等数据。  对此,公诉方当庭要求辩方律师查看是否有此次修改记录。结果,一个与现场检测时间接近的操作时间显示在文件属性上。双方就能否对软件中的数据进行修改,以及是否能够看出修改痕迹等问题持续辩论。  由于辩护方不服公诉方提交的相关财务管理软件技术报告,下午,公诉方提请了“金算盘”软件技术工程师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据该证人描述,“除非是专业人士,否则90%的人是不可能修改的。”  黄晓凯拒绝公诉人建议  8月6日开庭后,黄晓凯的辩护律师仍然以“黄晓凯不是老板”、“移动硬盘数据不能成为证据”、“走私数额认定有误”等观点为其作最后的辩驳,而其余辩护律师则为各自的被告人作出“从轻”辩护。  在辩论过程中,公诉人指出,众多证人证言以及邮件均可证明黄晓凯一直都在操纵“凯奇”公司,并组织走私活动,因此应认定其为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公诉人还在法庭上向黄晓凯表示:“如果认罪,公诉人可以考虑向法庭建议对你‘酌情从轻判决’。”但这一建议遭到了黄晓凯的拒绝。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黄晓凯的辩护人认为:“黄晓凯在2006年年底将‘凯奇’转让给陈茂林这点已成不争事实,而陈茂林目前又失踪,因此断裂的证据根本无法指证黄晓凯是幕后老板。”  对此,公诉人列举证据回应称,根据凯奇公司2006年10月工资显示陈茂林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而到了2006年12月即升到8000元。“如果陈茂林当时已成为‘凯奇’老板,又何必为自己设立工资呢?”公诉人说。  下午庭审进入第二轮辩论。记者发现,除了黄晓凯及其父亲,其他10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在庭上提出一致的辩护意见:他们均没有参与策划、组织走私活动,都是听从指示去工作,因此认为只属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而公诉方坚持认为,这10名被告人具有工作时间长、工资较高而且在采购、分拆、发货等部门均发挥重要作用,应认定为本案主犯。  当天的庭审,控辩双方经过整整9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在晚上8时许结束。合议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本报珠海(广东)8月8日电

时间: 2024-09-17 0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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