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反猫眼”设备网站可能担责

“反猫眼”设备网上热卖 可偷窥居民家中情景 销售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提醒——  记者近日发现,网上居然在热卖一种叫做“反猫眼观察镜”的偷窥工具。如果把它套到家门外的猫眼上,外面的人便可将屋里的情况看得一清二楚。  昨天下午,记者随意在网上输入“反猫眼”三个字,与之相关的产品介绍居然多达上万条,其中有些销售地址就在北京,商家名称中大多有“某某科技公司”或“某某安防设备公司”字样。  从
卖家提供的图片看,“反猫眼”监视器约长10厘米,有点类似于单孔小型望远镜,有些还有录像功能,售价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  经对周边人的调查,大家都反对售卖和使用这类产品,理由是这样会侵犯公民隐私,而且也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带来安全隐患。  昨天下午,记者按照网上提供的号码,致电一家位于中心城区的某科技公司,接电话的男子对记者说:“这是专门为警察抓犯罪嫌疑人时不惊动屋里的人准备的。安上这个设备,屋里的人就看不到外面的情况了!”  他还向记者保证:“我们不是什么人都卖,要买这种设备必须得有警方证明!”  不过,记者又找了另外两家销售者,对方表示:如果记者想买,他们肯定会卖,而且不需要买家提供任何证明。  针对网上销售“反猫眼”类设备的合法性,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律师。  ●记者发现  法律看点  ●网上销售“反猫眼”类偷窥产品,是否涉嫌违法?  ●犯罪分子利用“反猫眼”类产品盗抢,销售网站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图为网上销售的“反猫眼”类设备  律师解读  监管存在空白 商家玩“擦边球”  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玥律师表示,由于网络销售还是一种新的营销业态,是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进行的,产品本身的问题以及不当使用产品所引发的问题都不容易找到责任承担者。所以在法律监管上确实存在着一些空白,监督管理的难度也很大。  目前的确有一些商家利用了网络销售监管不完善的现实情况,趁机在其销售行为中打“擦边球”,钻空子,通过网络平台来销售一些在实体销售中被禁售的产品,如前几年热卖的窃听产品等。  “反猫眼”侵犯隐私 应禁止公开卖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杰认为,“反猫眼”类产品其实是一种侦查产品,但其实购买者大多是私人买主,购买此产品的目的是偷窥他人隐私。因此,使用该产品进行偷窥的行为人肯定是侵权者。  王杰律师说,目前我国对该种产品尚无禁售规定,有关工商部门也表示他们目前还没有收到“该产品属于违禁品严禁销售”的通知,但“反猫眼”这类产品明显是侵犯他人隐私的产品,是不应公开销售的。  刘玥律师也明确表示,“反猫眼”类产品破坏了公共秩序和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所享有的安全权利,所以,这种产品的合法性应受到质疑,不管是网络上还是在现实中公开地销售都是不应该的,属应禁售的产品。  “反猫眼”属侦查产品 购买须开证明  王杰律师认为,“反猫眼”类产品属于侦查类的特殊产品,销售者的身份应符合严格的条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可设专营店销售等。此外,购买者也必须是特定的人群,如属于侦查机关或具有侦查资格等,而不能谁想买都行。  刘玥律师则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反猫眼”类产品进行规定,但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尽到监管责任。比如,工商部门可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有经营安保类器材的相应资质等。  没尽到审查义务  网站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网站对在其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果有人举报或是有媒体报道,说有商家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反猫眼”类产品,那网站的管理者就应该对此类产品进行审查和禁售。  王杰律师认为,如果此类产品被应用于入室盗窃,则除了行为人本身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看行为人在购买此产品时与商家是怎样沟通的。  如果盗窃者明确表示是用来偷窥的,那商家的销售行为就存在过错,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网站销售平台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则不承担责任。如明知商家进行违法销售仍视而不见,网站要与商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被盗或被抢者也可以要求网站赔偿。  ●小贴士  相关专家支招说,为了防止家中的“猫眼儿”被人做手脚,您可以在屋内的“猫眼儿”上安装一个小纸框,也可在门上挂一个毛绒玩具,只要将猫眼从里面挡住,让外面看不到屋里就行了。

时间: 2024-08-05 2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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