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购纠纷,很多消费者手足无措,近期的两起判例,或将改变消费者的维权地位
最近的两起电商维权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一是3.15前夕刚刚判决的当当网售返修机一案,二是亚马逊单方取消订单一案。两案所涉及的内容,均是典型的电商消费纠纷,结果也步调一致,均以消费者胜诉、电商网站败诉告终。
第一起案件涉及广受诟病的“翻新机”。两名消费者分别在当当网下单购买了20部iphone4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包装已拆封,故委托苹果公司对手机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中19部手机为返修机,1部手机在苹果公司系统中显示不存在该序列号。今年3.15前,一审法院判决当当网的经营者退还两人手机款,并支付近50万元赔偿金。
第二起案件同样极具代表性。去年9月份,一名消费者在亚马逊网站促销期间,以396元优惠价购得价值上千元名表,之后却被亚马逊以缺货为由单方取消订单。一审法院判令亚马逊向消费者交付手表。
这两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仅因为遇上3.15这一特殊时间节点,更是因为涉及到极具争议的几大电商消费纠纷热点,触及行业潜规则。
销售者:是平台还是入驻商家
消费者在遇到网购纠纷进行维权时,常常会被一个问题困扰:谁是真正的销售者?尤其是在团购网站、电商平台上的店中店进行购物,当遇到货不对板、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消费者往往遇到平台与入驻商家之间互相踢皮球的情况,多数情况下问题难以得到顺利解决。
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上述购物模式中至少涉及消费者、平台、入驻商家三方,而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核心在于判断消费者与平台抑或入驻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即是谁是真正的销售者。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比较困惑,一般做法是看谁负责开发票,即视为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就当当网的店中店模式而言,通常是入驻商家负责开具发票、甚至物流配送,当当网担负的角色是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代收货款及统一进行营销推广。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三种合同关系:即消费者与当当网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与入驻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当当网与入驻商家的服务合同关系。
在当当网“假一赔五”案中,对于消费者买到假货,入驻商家作为销售者应该承担直接的违约责任,若是知假售假,则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承担假一赔一的责任。而作为平台方的当当网虽然不是直接的销售者,但是与消费者之间通过注册协议而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向消费者做了“假一赔五”的承诺,该承诺是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因此,若入驻商家出售假货,当当网应兑现承诺。
在上述开发票的情况下,对于判断销售者,尽管网购中争议较大,而司法机关基本形成依据发票进行判断的统一做法。但是,在不开发票时,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在团购行业,不开发票几乎是普遍的现象,判断谁是真正的销售者非常困难,去年3.15前夕,工商总局专门出台了针对团购行业的监管政策,但是仍未明确这一问题。
假货鉴定:谁有决定权
假货只是一个通俗说法,法律上更接近的称谓是假冒伪劣的产品。至于假货的含义,至少有两种理解,一是产品非厂家或者其授权代工厂生产,这是通常意义上的假货;二是消费者收到的产品与销售者事先宣传、承诺的产品不一致,比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是新机,而收到的是翻新机,两种的性能、质量甚至外观不一致,这是广义的假货。有些商家自己对假货进行界定,并制定相应的赔付规则,比如当当网规定“假一赔五”。
假货的界定及赔付规则的性质如何理解?如果这是由销售者制定,则属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这是平台方制定,平台方又不是真正的销售者的话,则属于平台方与消费者之间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无论哪种情况,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都属于入驻商家或平台方单方拟定、反复适用的格式合同。
按照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存在多种理解时,应该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原则进行解释,也即是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解释。况且,国家质检总局也规定以次充好的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范围。因此,在当当网“假一赔五”案中,翻新机也应该属于“假货”。
关于假货的鉴定,至少存在两类鉴定机构:一是生产厂家,二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第三方鉴定机构擅长鉴定的是产品质量问题,比如导致产品故障的原因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对于是否是假货,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只有产品的生产厂家最有发言权,最有资格进行鉴定。网购出现消费纠纷时,多数网站也是只要求生产厂家提供真假鉴定报告。如果网站规定只认可第三方鉴定机构而非生产商家的鉴定结果,这种规定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对于网购奢侈品的真假鉴定,更麻烦的情况是,奢侈品品牌商为了阻击电商渠道,通常对网购的奢侈品不提供售后服务、真假鉴定服务。消费者一旦买到疑似假货时,往往面临举证的困难。
合同成立与否:谁说了算
按照合同法,合同成立的过程有两个:要约和承诺。通常而言,电商网站上的产品信息包括了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价格等等,比较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条件。一旦消费者根据产品展示信息进行下单购买,则意味着对网站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也即构成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在这种通常的模式下,买卖合同成立与否的主动权掌握在消费者手中,电商网站则处于被动的位置。为了掌握主动权,几乎所有的电商网站都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消费者下订单的行为属于要约,而网站通过短信、邮件、站内信等方式发出确认发货甚至是直接发货的信息属于承诺,此时买卖合同才成立,消费者下订单时的付款只不过是提前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已。
用户协议中有了上述约定,在促销期间出现产品缺货、甚至日常经营中出现因技术故障、人为原因或者故意标错价,网站可以依据用户协议,认为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可以单方取消订单、不构成合同违约。
在过去的两年中,电商网站单方取消订单的情况频繁发生,甚至多次引发大规模的消费者维权事件,也成为消费者群体投诉的高发领域。但是,极少有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成功维权,原因就在于用户协议中的合同成立规则对网站更有利。尽管有不少人质疑合同条款的效力,认为其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无效,但是几乎没有法院或者工商部门做出这样的认定。
迎来转机的是,法院在亚马逊单方取消订单一案中做出大胆的探索,判决认定:亚马逊网站向消费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已将该商品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这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网站应当做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但是网站在用户注册环节、页面展示、检查订单环节都没有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因此,该约定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此案件可谓是有关网购合同成立规则的经典判例,如果这一判决的认定思路在更多法院达成共识,则必将对电商行业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相关的维权纠纷中,消费者将一改长期处于被动的局面,各家电商网站再以缺货、标错价等理由单方取消订单,法律风险大大增加,购物规则、用户协议也不得不进行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