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健
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世界经理人网站擅自使用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百余篇文章。近日,海淀法院集中宣判5起案件,中青报胜诉,每起案件获赔650元至1350元不等。
中青报向侵权说“不”
中国青年报社诉称,去年7月,该报社发现经理人公司经营的世界经理人网站,在未经该社许可、亦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非法使用了中青报刊载的文章百余篇。报社认为,经理人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中青报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经理人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因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
开庭时,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理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青报的文章,侵犯了中青报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中青报经济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在5起案件中分别判令经理人公司赔偿中青报650元至135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其中获赔1350元的案件共涉及一名作者的11篇作品,每篇作品字数在千字以上。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免费为报社做推广”站不住脚
承办该案的法官杨德嘉告诉记者,近年来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报刊文章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既对报社等权利人构成了严重侵害,也为网站经营者惹出了不少麻烦。总结原因,除了网站故意享用“免费午餐”外,网站对侵权行为的认识还存在三大误区:认为报刊上的文章与国家公文、时事新闻一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任意转载、使用;觉得网站未向公众收费,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所以转载文章也无需付费;认为网站使用文章非但不会影响到报刊的销售,反而免费为报社进行了宣传推广,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官介绍,著作权法确实不保护新闻事实本身,但媒体采集信息,依照自己的新闻理念加工事实,即便同一个新闻事实,经过不同媒体的加工后,生成的新闻产品也各具个性。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创意的新闻报道手法,包括新闻标题、新闻内容和新闻报道风格,甚至报刊的编排版式。
法官建议,网站在使用新闻报道时,应该尊重传统媒体的版权,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与合作,规范自身的使用行为。他还介绍,一旦网站侵权,法院会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字数,并结合网站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记者不能以个人名义索稿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指出,由于记者刊发在报纸上的新闻都属于职务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即使发现侵权行为,也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只能通过报社法人维权。另一方面,报社主动发现侵权的能力不如记者个人敏锐,所以报社应鼓励记者举报,共同维护媒体权益。他建议,可以把网站赔偿款作为奖金奖励记者。
刘铭还提醒,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两年,但侵权行为还在持续的,著作权人仍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刘铭还提出,网站对与传统媒体的侵权是海量的,不可能一一诉诸法律,而且出于保护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考虑,此类诉讼的赔偿额一般不高,有时公证取证费用比侵权赔偿费还高。他认为,必须通过行政手段、互联网行业自律来解决侵权问题,否则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统媒体,使其丧失创新能力、采写能力,网络“免费午餐”也就吃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