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潘静波)去年9月,北京法院对从事">海外代购偷逃税款113万余元的某航空公司空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引发社会关注。昨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对一起两名“80后”淘宝店主海外代购偷逃税款17.9万余元的走私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刘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刘欣罚金10万元、范琳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该案是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去年 4月 9日晚,范琳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范琳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光疗仪、包等共计473件,其中411件为刘欣委托范琳由韩国携带入境。去年5月23日,刘欣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刘欣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包等共计307件。经核定,刘欣偷逃应缴税额合计9.9万余元,范琳偷逃应缴税额8万余元。
去年4月10日、8月22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对范琳、刘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刘欣、范琳供述,两人系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的形式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去年12月26日,公诉机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刘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两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法院认为,范琳在海关关员开箱查验后才供认走私犯罪事实,并不构成自首,但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欣在获悉范琳被查获的情况下,仍等在机场指定地点接受海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对于去年4月9日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刘欣于去年5月23日在海关关员开箱查验后才供认走私犯罪的事实,并不构成自首,但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决定对刘欣、范琳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刘欣、范琳两人当庭表示将不予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释法
故意不申报涉嫌违法
上海一中院法官顾苹洲:当下,去境外旅游的市民越来越多,境外购物的价格优势让人心动。由此也衍生出了“海外代购”服务。但是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这其中往往存在着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现象,值得人们警醒。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无论是北京法院判处的“空姐走私案”,还是上海法院判处的“淘宝店主走私案”,都提醒人们:海外代购故意不申报关税,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要受到刑法处罚。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代购者采取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衣物等物品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累计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就将被追究刑责。代购者不要为了赚取不该赚的“利益”,存在侥幸心理,而走上了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