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让消费者商家都不后悔

本报评论员 刘书蜀  颁布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一大变化就是引入非现场购物后悔权。其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众所周知,《消法》被誉为“关系到每个人生生息息的万民之法”。但其生效以来,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法》已管不了日新月异的消费形式,如电视购物,后悔了想退货,《消法》管不了;刚买的新车烧了发动机想换台新的,《消法》管不了;个人间的网络代购,《消法》管不了……更有律师说《消法》实际操作性较差,打了7年有关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官司,一次也没引用过。所以对于此次《消法》修订,各界寄予厚望。  从现有报道看,此次修订改动极大,不仅有了后悔权,消费隐私权也首次被提及;还规定了买房买车也受《消法》保护、双倍赔偿将变成X倍赔偿、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等等,涵盖面极广。尤其对于后悔权,消费者更是大声叫好。  资料显示,后悔权起源于美国,又被称为冷却制度。它是消费者购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是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也是充实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现实中,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所售商品,存在质量低劣、夸大功能或虚抬价格等问题,但在其大肆吹嘘之下,消费者频频受伤。其核心问题在于消费关系是平等民事关系中的不平等关系,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与商家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所以后悔权就是突出和发展弱势保护原则,使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拥有特殊买卖中的主动权,能享受到货真价实的商品。  反过来,后悔权也有助于遏制商家不当得利,促进其诚信化、产品优质化,提升其竞争力。试想,大家都后悔,都来退货,这样的商家还有多大的生存空间?  但对于后悔权,商家却多持反对态度,认为消费者的道德、诚信水平不一,会扰乱市场秩序。但果真是这样吗?消费者故意刁难商家、恶意后悔的现象肯定有,但多数消费者消费是为过日子,多少人有时间和精力专门跟商家过不去?后悔也是商家不诚信在先。商家的反对理由,反倒暴露了他们或不诚信、或产品质量不过关而怕消费者后悔的心理。且目前的市场秩序混乱,有多少是消费者的原因?比之商家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对市场的戕害,消费者后悔权上的道德风险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重要的是,后悔权被列入法律条款,有适用范围和期限,不会偏袒消费者,也不会鼓励恶意交易。  实际上,现实中也有商家不怕后悔权。去年有某品牌热水器自推舒适后悔权,即购买任意一款该品牌热水器,半年内如在使用过程中感到不舒适,可无条件退换,且不承担任何费用。这种舒适后悔权的力度远超后悔权,是商家社会责任感和对产品质量自信的体现。这值得众多反对后悔权的商家深思。  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消费者才是生产、经营者的衣食父母,没有安全的消费,哪来企业发展?所以引入后悔权,表层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远期的不后悔;核心却是规范企业经营,促进消费市场诚信与成熟,推动经济发展,让企业将来不后悔。

时间: 2024-07-29 22: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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