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经营店传播淫秽信息获罪

手机经营店传播淫秽信息获罪 线下传播活跃考验监管  ■本报记者 宋晓明  日前,甘肃省兰州市手机店提供淫秽色情信息下载服务的事件遭
曝光,色情信息的传播出现了一种新动向,那就是在网下通过手机内存卡来传播。不良商家被蝇头小利冲昏头,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其比较隐蔽,使“线下传播”活跃,也给监管带来难度。整治线下传黄,执法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同时也要加强社会监督。  转战线下,手机店成传黄新主体  日前,手机传黄出现新动向,通过手机内存卡传播淫秽信息成为传黄新途径,一些提供手机销售、维修、下载等服务的手机店成为传播主体。  2009年11月19日,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在前期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查获七里河区安西路一手机经营维修商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2009年,兰州市文化执法部门和警方共查处了5起手机色情线下传播案件。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手机店的店主从各种渠道收集淫秽色情信息,保存到电脑或移动硬盘里。然后,以此作为牟利或促销的手段,有偿或者免费为顾客提供下载。据了解,这种手机色情线下传播的现象,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很普遍。  2010年1月11日,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和公安民警再次对一家曾经违规的手机店进行抽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用的电脑里存有大量淫秽色情内容。据店主蔡某介绍,现在,提供淫秽色情信息的下载服务,已经成了很多手机通讯店的一个促销手段。虽然每次下载的收费并不算高,基本上都是五块、十块左右,但却可以招揽很多顾客。店主往往都是从网上下载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然后通过内存卡复制到顾客的手机上,并根据容量收费。有时候,一些顾客手机上原有的淫秽色情信息也会被他们复制过来,进行再传播。  可以看出,手机传黄已成堤上之蚁,必须加紧防范,以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破坏全民参与治理黄毒的大好局面。  传播隐蔽,危害不小难以监管  2009年岁末,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手机扫黄行动,全社会参与,力度空前。今年2月2日,最高检、最高法再度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然而,监管漏洞依然存在,网络传黄受到遏制的同时,线下传黄却异常活跃起来,大有取代网络成为黄毒泛滥主要途径的趋势。  由于淫秽短片可以很容易地在手机与手机之间传播,这让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范围可以无限扩大,其危害难以估量。人们最担心的还是它对青少年的危害。我国目前手机用户已经跃居世界第一,将近7.4亿,其中广大青少年是手机用户的主流人群之一。在查处过程中,兰州市文化执法部门和警方发现,有很多通讯店就设在中小学周边,他们主要的服务对象也正是这里的学生。蔡某说,现在学生也在采用手机传黄的方式获取淫秽色情信息。  虽然危害很大,但是由于这种传播方式很隐蔽,给执法打击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首先是监控难。利用手机内存卡传播黄色淫秽内容大多是个人行为,以牟利或“爱好”为目的。淫秽短片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手机与手机之间传播,过程隐蔽,通过网络监管很难奏效。  其次是取证难。执法人员很难在店主为顾客下载淫秽信息的过程中当场查获,且事后追查的话,一旦淫秽内容被转移或删除,难以找到证据,所以犯罪现场取证困难。  第三是处理难。由于没有相关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2009年兰州市查处的5起手机色情线下传播案件,大部分只能以治安案件处理,而无法以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力度明显不够使得传黄店家有恃无恐,也就出现了上文中提到的传黄手机店的“死灰复燃”。  要想真正封杀手机传黄,还要依靠全国自上而下的协同努力。  追根溯源,根治并非一日之功  黄毒的传播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可以说,在当前贫富矛盾加剧,人民精神生活相对匮乏的情况下,要彻底根治“黄祸”并不容易,最终势必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其蔓延之势,需要建立以法律为基石,技术为武器,群众为主力的治黄体系。  一是立法要跟进。从目前手机传黄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可以看出,监管法规尚有真空,监管力度与行为后果不能对等。因此堵黄之举首先需要明确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法律知识宣传,使涉黄人员了解其行为的严重后果以及所要负担的相应责任。  二是技术要攻关。手机传黄是网络传黄的延伸,要从根本上堵住黄毒传入的途径,必须依靠技术攻关,堵住境外传入的途径,逐步肃清国内网络环境。  三是要依靠群众监督。由于利用手机内存卡传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处在网络监管与社会监管之间的灰色地带,监管体系很难直接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当前,依靠群众的举报监督成为查处此类事件最主要的手段。因此,打击手机内存卡传黄,更需要广大群众的监督,一旦发现线索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那些不良商家,切断传播的主要渠道。  四是要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为青少年提供规范的性教育。需求催生市场,手机传黄的主要对象是外地民工和青少年,这两个主体又体现了不同的需求。外地民工在外打工,往往感到孤独寂寞,而作为低收入人群,只能依靠看淫秽视频来释放压力。青少年则更多的是出于对性的好奇而观看淫秽视频。他们尚未树立正确的性爱观,缺乏正规性教育的引导,在面对生理需求时,只能诉诸于这样一种“非常”途径。而大量淫秽、歪曲性爱观的黄毒正是钻了这样的空子得以大量传播。  要想从源头上治理黄毒,我们需要的是大量良性的文化作品和正规、生动的性教育。填充业余生活的真空,抢占精神文明阵地的制高点,对青少年的性爱观进行正确引导,如此,方能使黄毒治理落到实处,不给黄毒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机会。

时间: 2024-08-29 08:01:14

手机经营店传播淫秽信息获罪的相关文章

利用手机WAP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牟利

"彩蛙网"被查 沪迄今为止最大一起网上淫秽色情案告破 记者 倪 冬 实习生 康令侃通讯员 房 杰 明目张胆地提供色情信息,每个月吸引200余万部手机点击访问,其中不乏未成年人.上海警方昨天透露,全国知名WAP网站"彩蛙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被查处,包括公司CEO盛习松在内的7名工作人员已被批准逮捕.作为上海首例手机WAP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该案因淫秽物品数量极大.传播范围极广,成为本市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一起网上淫秽色情案. 今年5月初,警方发现数十个大型手机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将被重判

本报记者 崔丽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予以从重打击. <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

网络电信运营商涉黄将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 (记者孝金波)今天上午11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两高"新司法解释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为主题与 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韩耀元介绍,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切断传播淫秽信息利益链条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 (记者 崔清新.陈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4日起施行,"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和刑法专家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切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链条. 这份名为<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共十三条,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认为,它

快播涉传播淫秽信息被警方调查 公司电脑被封存(组图)

图一:某网站文章配图称警车出现在迈科龙大厦楼下(图片来源推酷,非原文配发,下同)图二:某网站文章配图称警车出现在迈科龙大厦楼下(图片来源推酷,共6张)昨天上午,网上爆出有大批警察进入深圳快播总部,将公司所有电脑封存调查. 下午两点多,快播公司发布官方声明称,确有警察到公司了解情况,但目前公司运营正常.据现场探访的媒体透露,下午4点左右,仍有部分警察进入快播的会议室进行询问盘查,员工"只进不出".对于此次行动,深圳市公安局称快播因涉嫌传播淫秽信息被群众举报.京华时报记者 顾梦琳□事件警察

上海破获手机WAP网传播淫秽物品案

本报上海7月20日电 (房杰.包蹇) 日前,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彩蛙网"特大手机WAP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将组织.制作.传播系列手机WAP淫秽网站的上海彩蛙信息科技公司盛某等全部7名犯罪嫌疑人擒获.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经审讯,盛某初步交代,WAP淫秽色情网站的牟利方式不同于传统淫秽色情网站,其主要是通过网站流量来赚取广告费,把大批流量引入淫秽网站,然后将流量销售给各网上广告联盟,从中结算大量现金.

两高明确互联网等传播淫秽信息量刑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共有十三条,重点内容包括:规定了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

广东男子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百元被捕

本报讯 (记者 吕婧 通讯员 曲剑)蔡某因涉嫌利用手机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昨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依法批捕.据了解,这是中山市办理的首例利用手机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案件. 去年10月中旬,蔡某在中山市某工业区实习,其间他在工业区的网吧开始创建手机网站.蔡某将网站命名为"激情男女社区(我爱)",并将在互联网上搜集到的约200张淫秽图片和l00多篇淫秽小说上传至该网站,供人浏览和下载,以增加广告链接和游戏点击下载量. 当年12月份下旬,中山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在全国严打淫秽色情手机

两高关于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淫秽信息适用法律解释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0]3号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