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8]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的请示》(上海汇发[2008]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二、在进行上述股权投资时,应由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其外汇资本金划转至被投资的企业。被投资的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上述股权投资款可进入该账户。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该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参照资本金进行结汇,结汇所需材料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四条第(二)、(三)、(五)和(六)提供。
此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4日 (中央法规)
时间: 2024-09-28 02: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