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著名法学专家王利明指出,网络信息安全亟待立法,我国相对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明显滞后。
王利明告诉记者,网上微博、博客等新的通讯方式的兴起,使人们一定程度上进入了“自媒体时代”。但在自由表达的同时,各种辱骂、攻讦、揭短等言论频繁发生。有的内容捕风捉影,但在网上以讹传讹,受害人有口难辩。“人肉搜索”使人们的隐私暴露无遗;网上披露他人的裸照、艳照,使受害人痛不欲生。此外,一些网络运营商泄露个人隐私,对众多用户造成损害。
王利明说,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我国相对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已经明显滞后,如美国在1986年制定了《电子通信隐私法》;香港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条例》。比较而言,我国既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来规范网络信息安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因此,亟待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
王利明主张通过多种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信息的保护。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可以打击倒卖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然而从实践来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侵害行为大多没有达到犯罪标准,因此需要通过民法和行政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
王利明告诉记者,民事立法需要重点规定收集个人电子信息的目的正当合法,如房产登记机构可以收集与财产登记相关的个人信息,而不能收集与登记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有严格保密义务和维护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得出售、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使用,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电子信息。同时,服务商义务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和客户的电子信息和安全,防止这些信息丢失、泄露或毁损。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要收集使用用户或者客户的电子信息,应当向被收集者公布其收集和使用的规则,从而使被收集者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决定是否提交这些个人信息。“在我国,虽然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制定了相应的隐私政策,但这些通常是格式条款,对这些隐私政策并没有统一的指导性规范,在现实中其规定的往往相当笼统。”王利明说。 本报记者 张航 J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