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办法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何芬兰报道 商务部日前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就经营者集中申报、执法机构受理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两项关于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重要程序性规范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依相关规定,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对营业额的计算、申报前商谈、申报材料的审查受理等作了规定。  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办法》明确了营业额的范围和计算方式。此前,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仅规定了申报门槛,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然而,对于营业额的定义和具体的计算方法,此前并没有明确的官方解释。在实际申报和审查过程中难免引起争议。  此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其中,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单个经营者;与该单个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单个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单个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以及上述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申报办法》同时规定,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对审查程序、申报撤回、申辩与听证、限制性条件等内容作了规定。  《审查办法》规定,为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包括: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根据《审查办法》,商务部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均可以在审查过程中提出对限制性条件进行修改的
意见和建议。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并对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指定期限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  《审查办法》规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依限制性条件履行规定义务的,商务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商务部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办法还规定,商务部应该书面通知企业审查的结果,对商务部做出不予禁止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此外,《申报办法》和《审查办法》规定,商务部、申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于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申报审查工作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两个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指导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活动,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商务部相关人士称。反垄断法专家表示,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将有利于未来企业申报和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能够更加公开、公正的进行,使申报和审查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此前,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工作,遵循的都是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内部程序规章。  有专家指出,尽管商务部出台的这两个办法,内容基本上是商务部内部规范的延续,但其制度化、公开化的意义不可小视。  据统计,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6月底,商务部收到58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已审结46起,其中无条件批准43起,附条件批准2起,禁止集中1起。

时间: 2024-07-31 10: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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