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3Q大战”的演进过程,以及最高法的终审,是一次对互联网伪竞争的判决。这提醒我们,尊重市场自发秩序,形成鼓励合理竞争的制度规范,是最好的仲裁。
最高法16日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侵权,宣布驳回奇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历时四年多,被业界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3Q大战至此落下帷幕。
3Q大战的起因,并非出于对互联网公义的伸张,而更多是两家公司争夺市场份额之举。市场地位的不同,经营风格的迥异,精明凶悍的">营销策略,共同为这场大战提供了弹药,而由霸道、意气、炫耀拟定的战斗方案,最终让两家公司面对面肉搏。尽管这场战斗是互联网市场充分竞争的外在表现,但一度强令广大用户选边站队的做法,充分暴露出其伪竞争的真实一面。这种当时互联网市场的常态做法,既映射着互联网市场成长过程中的草莽气息,也让3Q大战不再仅是涉及两家企业的恩怨之争,而具有了更广泛、更深层的含义:互联网企业的游戏规则是什么,是否有权干预用户的自由选择权等等,对整个行业形成了拷问。这一拷问实则关系到互联网市场的前景。
好在,3Q大战过程中产生了“鲇鱼效应”。360开放了软件平台,推出了免费杀毒的商业模式,提高生存几率不再是其主要诉求,而成为杀毒软件市场的领先者。腾讯终结了“模仿加捆绑”的经营策略,转向通过创新、投资、收购和兼并的方式,巩固市场地位。
今天回过头来看,3Q大战从挟持用户针锋相对转为重视用户体验,其过程值得况味。除了说明两家企业具有自我纠偏意识和能力外,还说明以下几点:首先,竞争具有良性作用,它促使企业更多地反思自身问题。3Q大战因其直接性,加快了战斗双方的转型进程。其次,市场具有自净作用。双方从早期的伪竞争状态中转向真正竞争状态,自主决策起了重要作用。第三,管理部门如何干预极其重要。在其他类似竞争中,不缺乏管理部门进行干预的事例,但许多管理方的干预起了反效果,反而鼓励了企业过度依赖政府,而失去了自我纠偏和创新的动力。在3Q大战中也曾一度出现管理方干预,但其作用是制止伪竞争,这是在恰当时间进行的恰当干预,因此反而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
最高法对3Q大战的终审判决,也是一种干预,是司法层面的干预。尽管相对3Q大战的时长晚了一些,但既给了企业自行调整的时间,同时也补充了3Q大战带来的制度空白,为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问题”划下了一道清晰界线。判决表明,互联网领域也有反垄断,要反的不是充分竞争形成的垄断,而是限制竞争形成的垄断。就此而言,“3Q大战”的演进过程,以及最高法的终审,是一次对互联网伪竞争的判决。
商战史上,不乏因为火拼而两败俱伤的先例,3Q大战所产生的正向激励效应并非必然发生。这提醒我们,尊重市场自发秩序,形成鼓励合理竞争的制度规范,是最好的仲裁。这一点不仅对互联网领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