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出台办法扼制霸王条款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11月13日起,如果商家再拿出这样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的部分条款,约束的正是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该办法将从11月13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当事人违反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出台之后,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并且有了具体罚则,这将有效打击一些商家的霸王气焰。 经营者不得免除的责任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
时间: 2024-10-01 16: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