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反价格垄断规定:政府定价不属其内

导语:国家发改委昨天(4号)对外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法规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在接受中央台记者冯雅独家专访时表示,水、电、气等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价格水平的细节裁量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  中广网1月4日消息(记者冯雅)据经济之声报道,《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禁止了八种价格垄断协议,比如,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对于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细化了六种类型。其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了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价格垄断规定》也做了详细规定,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  许昆林:“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则主要是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其中一个重要亮点是,违法经营者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许昆林介绍,这两个规定主要是为了细化《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当然它也有现实的需要和作用。  许昆林:“有利于经营者执行反垄断法,也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操作和执行。当前出台这两个规定,对于制止经营者包括一些行业协会,组织或者串通协同涨价,也有现实的意义和作用,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发布这两个规定同时,国家发改委今天同时发布了一条消息:《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受到严厉处罚》,许昆林明确表示,将会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这两个规定将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早在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
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大家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是否能得到遏制以及执行法规的细节问题如何操作。昨天正式对外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是否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冯雅,做相关解读。  问题一: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的价格,是否都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调节范围之内?  记者:对这个问题,发改委价检司司长许昆林在接受我采访时表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就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比如说,电价它是自然垄断,国家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价格,因此不属于《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它是对企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当然,像石油行业它有适度的竞争,某些方面它也是适用于这个规定的。比如说,假如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量说,我们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串通,是违反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应该受到处罚。  问题二:我们注意到《反价格垄断规定》中有一些概念比较模糊的字眼,比如“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象这样的话语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发改委对此有什么解释吗?  记者:据发改委价检司司长许昆林介绍,量化确实比较困难,像这样的裁量一般要根据前一个周期的水平,或者周边地区、相同类似产品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还要综合考虑其它方面的很多因素,比如有没有从中获利等等。但总的来说,要把所有的操作都量化也是很困难的,各行各业的价格情况是不一样的。此前发改委在征求立法专家的看法时,专家们也表示,这几乎是做不到的。打个比方说,我们知道有个法律词语叫“正当防卫”,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谁也给不出一个量化标准。再比如,过去国家有一个制止暴利的规定,但是各行各业超过多少算是暴利?这个并没有放诸四海皆准的标准。像这样的问题,它只能是执法者根据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时间: 2024-10-20 10: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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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商品不在反价格垄断监管范围内

中国广播网1月5日报道,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水.电.气等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监管范围之内,价格水平的细节裁量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 国家发改委1月4日对外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法规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报道称,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表示,<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是对企业

发改委发布两规章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

记者 苏民 本报北京1月4日讯 记者苏民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天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新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据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反价格垄断规定>共分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 (记者 乔雪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

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楚天都市报讯 综合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 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

鲁政委:反价格垄断的标准认定及取证是难点

中广网北京1月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观察>报道,国家发改委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两个新的法规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兴业银行的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执行<反价格垄断规定>,价格垄断标准认定及取证是难点. 有关这两个规定的详细内容,先来连线中央台记者冯雅. 主持人:

发改委:大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

深化价格改革 改进价格监管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国物价局长会议在京召开 12月10日,全国物价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长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广东.山东.湖南.四川.陕西等省市物价局长交流了各地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森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qu

发改委: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网1月4日讯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两部规章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严厉打击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两部规章对<反垄断法>作了必要的细化,有利于准确判断各种价格垄断行为,把

发改委将设反价格垄断处和市场价格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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