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留沪多年的小林夫妇,靠自己打拼买下了一套房子。本来美滋滋的小两口却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美不起来。原来,来来回回至少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跑了4趟。特别是,同一套材料(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身份证、户口薄等)需要先后在3个不同的窗口提交3次,这不禁让在外企工作的小林感叹效率问题。其实,有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更加便民。
政府部门的数据开放与共享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与挑战,尽管由于历史原因和技术等原因还难以在较短时间内提供较为丰富的高质量数据。但是,有关部门如能树立通过大数据实现惠民服务的理念,还是可以不断做得更好的。例如,去年“幼升小”的家长首先会拿到一张“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草表) ”,在这张草表上,孩子的户籍信息、出生年月、居住地信息等基本信息已经由市公安局实有人口库、市人保局和市学前教育信息系统三大数据库导入后自动填写完毕。虽然由于不同数据库之间的不一致而导致草表中出现了一些错误,但是,市教委的这种做法非常值得肯定和鼓励。因为只有通过不断尝试,才能促使政府部门数据质量的提升和数据共享的便利。
一座创新的城市,必须是一个高效便捷的城市。今年的上海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聚焦“大数据”这一话题。他们认为,大数据是城市发展新的驱动力,而数据开放和交易可进一步放大或激活大数据活力。
上海未来发展的新资源
马云曾表示,淘宝的目的不是为了卖货,而是获得零售业数据和制造业数据;做物流不是为了送包裹,而是将这些数据整合在一起,通过这些数据,阿里巴巴对一个人的了解程度远远超过你自己。
的确,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收集、存储和处理的技术日益成熟,加之数据中可能蕴含着无限的商机,对数据的合法共享、合理利用的需求日益迫切。目前,许多大型公司都在采取各种直接和间接手段收集相关用户甚至无关人员的数据,在进行分析的同时,也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数据交换,希望能在更大程度上进行数据融合,从而获得更加准确的客户 “画像”,进而达到精准推销等各种目的。因此,一方面,可能诞生上万亿元产值的绿色产业;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制约或保障,一些在数据或信息方面的地下买卖行为或已触犯法律,一些数据的收集或推送则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还有一些公司、企业部门则空守着隐藏有丰富价值的数据而无所作为。
黄林鹏、粟莹委员指出,上海的数据资源十分丰富,目前拥有世界的医联数据共享系统,包含了近 40 家市级医院,接入了 200 多个系统,有 4000 余万患者的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但如何合法高效地使用这些数据还有待研究。基于上海近年来的基础建设、创业园区建设、人才引进、互联网基础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全有能力和实力在信息化的背景下,整合大数据产业优势资源,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和共享,搭建科创中心资源数据化平台,提供多功能网络一体式服务。
加快建立大数据交易所
大数据作为新颖且爆发性增长的资源,在数据整合应用、数据流通共享、数据价值体现等方面,目前均没有发挥到数据应用价值的值。尤其是,数据相关生产单位各自为政,数据封锁、数据盗用、数据产权不明、数据存储不当、数据价值模糊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方奇钟委员呼吁:加快建立大数据交易所,充分应用大数据交易平台,明晰数据产权,量化数据价值;激发大数据效能,提升服务功能,扩展服务范围,使大数据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国防建设(涉及国家机密数据除外)、经济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社会服务作出贡献。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交易所的建立,尽快培养服务于大数据的专业人才。
发挥大数据平台 1+1+1=∞效能
“贯穿研发创新直至成果产业化全过程的社会化创新服务,满足科技创新活动,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技术服务、人才培养、资金扶持等方面的需求。互动交流、共享资源,上海科创中心大数据平台将成为线上线下结合的乐园,项目和资本对接的热点,创新和创业融合的载体。”王勇、孙燕珍委员描绘了关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促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美好愿景。他们认为,如果科技创新和工业发展脱钩,建设科创中心的意义也就无从谈起。没有人才,便没有创新;没有整合,便没有发展。如何借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新技术和模式,为平台内外的企业和人才提供结构化、系统化、数据化的分析支持,将有利于聚焦人力资源与企业资源、商业资本的对接。将人力资源+大数据平台+互联网,形成数据库平台,通过资源整合的引擎,让平台发挥出 1+1+1=∞的效能,或许将成为科创中心建设的突破口之一。
两位委员建议,发挥互联网“发展共赢”功能,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为支撑、产学研用相结合、创业人才聚集的基本创新体系下,建设集创业孵化、学术研讨、人才交流、科技金融和中介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科创大数据平台,成为创新数据整合服务的神经中枢。发挥互联网“价值传导”功能,利用大数据,着力于解决科研成果转化,人才自由流动、社会资本优化配置等问题。发挥互联网“需求满足”功能,让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相互帮助找出市场中的需求与自身资源最匹配的点,将内部优势发挥至。
大数据交易秩序还需立法规范
大数据交易中的各种数据来源及其合法性、数据的交易对象界定、数据使用权的界定……大数据交易涉及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应明确大数据发展战略定位,用立法的方式建立规范,确保做到依法应用大数据,依法流通、存储大数据。
高富平委员提出,必须先行起草数据交易指引规范和大数据交易所运行规范,作为设立大数据交易所前置条件。运行规范应明确:如果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信息,那么该数据不可交易;如果涉及个人信息,那么需要进行去身份化处理,才能进入交易程序。在界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使用人与其他使用人之间关系时,比如相同数据的使用人的状况(是否排他),要明确数据使用的时间、次数、方式等,明确使用终止后数据的处理(销毁)或禁止性规定(不得转借、租赁、倒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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