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4月23日电(潘捷 徐丹丹 徐金波)武汉小伙六年时间不间断地利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骚扰他人,后又通过新浪微博诽谤他人并@多家媒体。被害人起诉后,武汉中院二审判决行为人侵犯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媒体工作者小敏因工作需要,曾在某杂志上刊登了自己的文章和照片,她的爱慕者刘全多方打听到她的电话号码,自2006年起在六年时间里不断向她致电和发短信,甚至多次发送电子邮件进行骚扰和威胁,如“我说我要到单位来找你,说白了就是用一种强硬的手段征求你的意见”,“你们去(告我)吧……只要你们有这个胆子”,致使小敏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2010年小敏结婚后,刘全通过自己注册的新浪微博账号,持续对小敏夫妇进行辱骂、诽谤,发帖称小敏及其丈夫用女人的姿色“骗财骗物”,“装成是健康专家”,是“没有人品的烂货”等,同时@本市的报社、杂志社和网站。为此,小敏夫妇曾找到刘全单位领导反映情况,甚至一度报警,都没能">解决问题。
2012年9月,小敏夫妇起诉至武昌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全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刘全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博等方式,长期不间断地对小敏夫妇进行骚扰、威胁、侮辱和诽谤,特别是发微博@他人,影响了两人朋友、同事及收看微博内容的网友对小敏夫妇的社会评价,故刘全的行为构成对小敏夫妇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刘全停止侵害,并赔偿小敏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刘全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小敏多次发短信给自己诈骗其钱财,自己并没有宣扬隐私、捏造事实。
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全通过新浪微博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不实的诽谤性言论,并以@众多新闻媒体的形式使得小敏夫妇的工作、生活圈子关注到这些内容,刘全还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对小敏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小敏夫妇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两人名誉的贬损,刘全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刘全上诉认为小敏诈骗其钱财,但没有提交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
今年4月,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