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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Lady第十八期:互联网金融监管版《后会无期》
7月的最后一天,央行发出“阅后即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让还在傲娇着的互联网金融准备着走上朴树的《平凡之路》。
曾经要颠覆、要复盘、要逆袭的互联网金融,不过还是像金融、像互联网,冥冥中,你唯一要走的路是普惠、是小微、是服务。
要从良吗?
按照流传出来的这部《指导意见》的点点滴滴,监管当局首先是给互联网金融定了调: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强调传统金融是主流。作为补充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因此仍需要加强监管。
你瞧见了,即使互联网金融多么火热,从出生到现在,多么被看好,能充当的角色还是补充。当然,我从不认为配角是个坏事,不想当主角的配角不是好配角,想想之前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也不是从“补充”,到“重要补充”,最后到“重要组成部分”么?
所以,尽管监管当局给互联网金融定的是”补充”的角,个人觉得,这已经是给打“优”了,说明获得认同了,所以都不用从良了,只要能为小微企业服务好,就是真正的“优”。
谁来监管?如何监管?
那么,到底怎么监管?《指导意见》给出了几个重点: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五大领域,五个领域分别归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管。
正所谓“各回各家,各找各妈”,监管方式是比较有意思的创新,没有之前的“一刀切”,而是采取制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也就是说,一套监管模式已经套不住奔跑着的互联网金融了,不管是哪一层级的监管,需要对每一种模式分类监管,而且要协同监管。
说白了,监管不是教练员,只应该是隐在市场经济背后的那只手,你不用对每一笔交易都用一种方式去检验,也不用对每一种创新都去说教:市场,会先给创业者上一堂生动活泼的课。
这辈子,还能活好吗?
既然曾经傲娇过的互联网金融,是您自己“求监管”,那么监管来了,您就必须做好这个平台,提供更好的服务。
《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分为: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严格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风险提示、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加强反洗钱、加强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加强财税扶持政策,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工作等。
此外,在监管自律方面,将依托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未来要设立互联网金融网站,有可能需要先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能申请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资格。
无疑,这些个“大道理”、”大法则”来了,互联网金融就没有理由,再过不好“这一生”了。
还会被朋友骗钱吗?
频频跑路的网络借贷(P2P),还能再骗朋友的钱么?《指导意见》对P2P的监管初步拟定了5个方向:不会进行牌照监管,而是采取备案制,确定P2P的最低注册门槛将介于1000万-5000万元,平台不能进行项目担保、资金必须进行独立托管,以及必须向监管部门披露逾期数据等。
如果以这五个方向来看,此《指导意见》还是本着“包容创新”的态度,五项内容在此之前也多有讨论,如果从杜绝诈骗的角度,这五个方向还远远不能完全做到;但在创新和风险之间,这五个方向已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留足了空间。
钱能借给谁?
网络借贷(P2P)最本质的含义是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只是中间平台,自己不做资金池,也不做期限错配,不过,从野蛮生长起来的P2P,单看看标的募集额,动辙上亿,这大约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对个人了。
所以,《指导意见》就要求网络借贷(P2P)经营原则是个体对个体(可以是个人对个人,也可以是个人对小微企业),不允许做资金池。所以,如果你想把钱借给一万个人,到后来,你发现只要一个人借到钱了,那已经够了。
谁来担保?
至于网络借贷(P2P)担保,一直是个争议中的问题,如果没有了担保,谁还给投资人兜底?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因为我们假设了所有的投资是需要兜底的,不兜底,就意味着风险,反过来,既然这么害怕风险,为什么不在自家后院挖个坑把钱埋起来呢?
所以,在担保的问题上,《指导意见》的要求是,平台自身要去担保,也就是P2P平台自身本身不能为投资人提供本息保障;所以,当投完一个标跑完一个全程,你会发现其实平台是不能担保的,因为平台也没有那个力量去担保,所谓的担保最多只能是第三方提供担保,要么,就自己为自己的风险买单。
当然,对于投资者,《指导意见》也提了一个“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但具体如何界定,目前仍然未知。日久才能辨人心,自己还不一定是合格投资者呢,怎能指望平台心古?
后会无期?
《指导意见》除了网络借贷(P2P),还对第三方支付关了个“小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互联网支付应坚持小额、便利原则,不许做大额投资理财等支付。
早在今年3月,央行已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个人支付账户的转账、消费额度设限。之后,央行紧急叫停二维码支付,四大行下调支付宝快捷支付限额。
如果按对错来分,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就应该在经营范围之列,如果从利弊来讲,无论是大额投资理财,还是二维码支付,还是转账限额,利弊都已分明,所以,成年人也分对错。
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才是相聚的刚刚开始,后会有期,后会亦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