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和核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所在地省市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后,受权发证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受权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外经贸部核准。地方企业由受权发证机关报外经贸部核准;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受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受权发证机关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后,受权发证机关要将企业提交的材料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并将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内所载的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三)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五、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办理出口退税。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以挂靠、借权经营方式让其它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办理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出口退税。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有效制约的经营机制,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资格,防范走私、逃套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从事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规定申请办理配额、许可证。 (三)按规定加入进出口商会。 六、各受权发证机关要加强与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办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受权发证机关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 (二)受权发证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以及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依法经营的材料,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继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三)完善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受权发证机关要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记载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受权发证机关要及时向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通报受罚企业名单,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预防性管理。 (四)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到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受权发证机关应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受权发证机关印章方有效。 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有准入有退出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 (一)对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的进出口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构成逃套汇的进出口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进出口企业,依据《决定》和《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513号,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伪造、变造、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进出口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对本企业出口产品被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的企业,依据外经贸部《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第3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对出口伪劣商品的企业,经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且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暂停一年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受到处罚后两年内仍有出口伪劣商品行为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七)对有商标侵权行为的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暂停一年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处罚;对发生严重侵权行为、给商标所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经司法部门认定或经仲裁机构裁定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八)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九)对未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领和年审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并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八、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受权发证机关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属于已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应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属于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不予办理。 十、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生产企业已经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视同获得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等项变更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一年
七月十日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间: 2024-10-13 08:48:15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相关文章
商务部宣布:中石油等5家油企获首批原油经营资格
商务部昨天在官方网站宣布,赋予中石油公司等5家企业原油经营资格.此外,还批准了11家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其中9家是民营企业.据悉,这是今年1月1日中国石油市场对外开放以来首次颁发原油经营牌照.有关人士表示,这标志着国内成品油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进一步形成."新面孔"中艺华海据商务部昨天发布的2007年第61号公告称,根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赋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国际石油公司.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原油销
京版住房申请资格管理更细化举报查处成亮点
资料图:国务院4月17日发出的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中新社发 俄国庆 摄 中新网4月28日电 综合报道,4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北京市住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做出进一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纺织品被动配额(以下简称"纺织品配额")指受进口国限制的棉..毛.化学纤维.丝麻及其他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限额.纺织品配额分类和计量单位以有关协议规定为准. 设限国家 指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涉及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国家(地区),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7982.html">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186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
调结构提速促进外贸大发展
本报讯记者于盟通讯员黄智杰报道 1月10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10年中国全年外贸进出口数据.中西部四省让人眼前一亮,甘肃.西藏.云南.江西2010年进出口增长均高于全国54.9%的总体增速,同时也大幅超过沿海各省的增幅.其中,甘肃进出口总值73.3亿美元, 同比增长89.6%:西藏.云南和江西进出口分别为8.4亿美元.133.7亿美元和214.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倍.66.1%和68%.四省受访商务人士均表示,在增速大幅提高的同时,外贸结构也逐步优化. 甘肃省商务厅厅长王锐接受本报记者采
4、公司经营的业务来源 - CEO之公司管理经验谈
公司经营的业务来源为公司的运作资金提供了帮助,一般来说,整个公司的领导层为公司的经营做管理,而业务员就为公司的业务提供来源,然后建设部为业务开展做建设. 一.总经理: 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运作经营的管理内容,以及负责公司与其它业务公司来往的业务的谈判等内容. 二.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的开展,以及公司业务的建设等内容,也就是说,项目建设部主要负责公司业务的建设,同时对部门的人员等进行培训,以便于让部门的人员等素质得到提高,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三.市场部经理: 市场部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新网6月1日电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决定于7月1日起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办法>全文: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并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1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推进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