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12月25日中国广播网)。
互联网发展至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诸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谣言盛行等等,在混淆网民视听的同时,也让原本凌乱的网络环境现状日益加剧。可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正当其时。
我国在管理互联网方面沿用至今的是2000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散布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作出了规定,但对于网络信息安全这一“新事物”缺乏相关条文。因此,如果网络信息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定性”,对其采取的惩处措施也相应难以明确。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频发,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此前的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公安部、文化部、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开展行动,依法关闭了数千家违法违规网站,删除了数百万条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行动可谓轰轰烈烈,也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行动过后,互联网低俗之风又呈现死灰复燃之势。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还是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都需要从法律、政策、监管、问责等层面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进行制约,进而构建起长效机制。只有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法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才能真正还互联网一片纯净的空间,构筑安全文明的绿色网络屏障。
时间: 2024-11-06 09: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