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IE(协议控制)的讨论沸沸扬扬。
赞成对于协议控制进行监管甚至取缔的人说“法律岂是儿戏”?人们竟然可以将《民法通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等大大小小的法律规范视而不见,绕开法律,我行我素!
反对改变现状的人认为,任何事情要看结果,没有协议控制,就没有今天繁荣的中国互联网,这样好的东西岂能束缚它的手脚?
到底要法不责众,还是要有法可依?
举个最近的例子。某市宣判了一件医院院长收取">医疗器械销售商回扣的案件。当地卫生系统中不少人惶恐不安,甚至担心会影响到整个医疗秩序。有人坦言,“如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治理商业贿赂,那医院全都别干了!”法院错了吗?医疗领域的违法是长期“进化”的结果,以至于人们习以为常,要改变引来阻力无限。违法行为的发展有其规律,都是有点到面、由表及里,等到了深层,只能动用“大处方”、“大手术”。而当初的法不责众之谬,促成了违法泛滥、蔓延,以至形成强大阻力。
再举个古代的例子。商鞅在变法时规定秦人不可私下斗殴,但是那些士族、贵族觉得变法不利于自己,老想要阻止法度的实施,于是策动了一场大规模斗殴。结果商鞅全部将其处死。商鞅怎么如此不通人情?但是从法制的角度来看,商鞅的做法又是对的。当这些人的行为并没有被法律所约束时,法律的威信已经荡然无存。所以说,一旦法令制定了出来,就必须遵守,触犯法令,也必须按律受罚,不能再用任何的借口来推脱罪责。
当然,法不责众的产生是有其深层原因的。就是有的法规本身有问题,比如过于理想化,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变成了被孤立的对象。那么回到“协议控制”上来,相关的法律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呢?
中国对于利用外资的政策,的确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原本所有的外资进入中国,均需要“过三关”,即产业政策审查关、反垄断审查关、安全审查关。原先采用“协议控制”的方式,能够绕开产业政策审查关(针对国内禁止性、限制性产业),但随着商务部《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安全审查规定》”)的实施,协议控制将从此纳入中国政府监管范围。
《安全审查规定》的暂行规定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协议控制的限制和约定。但后来,关于协议控制的针对性条款浮出水面。
“第九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鸦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这一条款已经将“协议控制”结构纳入中国政府审批监管范畴。如果再纵容各种所谓的“绕开模式”、“曲线救国”模式大行其道,实质上等于国内产业政策、相关外资并购法规无法彻底、有效的执行,无法实现立法目的。
耳熟能详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难道是一句口号?协议控制将成为检验法制社会的又一次标志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