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被诉虚增利润现金流量表露马脚

2010年年报披露拔得头筹,并没有给陕国投带来好运。  1月18日,陕国投在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个披露2010年年报,公司2010年全年净利润8151.7万元,
同比增长86.75%。实现营业收入2.2亿元,同比减少7.46%,基本每股收益0.2274元,同比增长86.7%。  3月22日,上海的一位投资者熊江怀在深圳向罗湖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诉陕国投2010年年报存在虚报利润的嫌疑,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在同一时间,另一家上市公司绿大地涉嫌虚增业绩、欺诈发行股票,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被云南省公安局逮捕。按照惯例,绿大地的投资者也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但投资者维权需要一定的前置条件,需要等待证监会正式对绿大地做出行政处罚或者法院作出相关的判决。  熊江怀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发生再到诉讼的前置条件成立,往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时段,股民渴望维权,但在时间上等不起,这次我决定主动出击,先诉陕国投侵权,让其拿出利润真实的证据来。”  律师指公司  少报2857万成本  陕国投的2010年年报由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不过,为熊江怀代理诉讼的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对这份年报提出疑问,指出陕国投2010年年报披露的成本、费用数值存在少报约2857.75万元嫌疑,从而利润也相应虚增。  陕国投合并年报披露的存货明细中显示,开发成本本期减少额为2710.08万元,开发产品本期减少额为11454.29万元,两者合计减少为14164.37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减少金额14164.37万元是因生产或销售等用掉、转入而减少,故应该在成本、费用或其他中得到体现。  周爱文告诉记者:“2010年年报一方面披露本期存货减少14164.37万元,另一方面,披露的成本、费用或其他中涉及的存货金额只有11306.62万元,还有差异约2857.75万元未在成本、费用等中得到反映。说明公司可能存在少报成本、费用约2857.75万元的嫌疑,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对于周爱文的质疑,陕国投方面解释称,“费用少报约2857.75万元,是因为陕国投母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鸿业地产购买了金桥太阳岛及金桥国际广场部分资产,并纳入其他资产核算。”  周爱文进一步分析这项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的说法,陕国投母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鸿业地产购买了金桥太阳岛及金桥国际广场部分资产,并纳入其他资产核算。然后,母公司将其中一些商品房进行出售。年报显示,母公司向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总计约为4474.21万元(涉嫌差异金额2857.75万元+母公司其他业务成本1616.46万元)。由于年报中将商品房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则母公司年报中对此采购行为应该在“购买商品、购买劳务所支付的现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或预付账款”中进行反映。  周爱文说:“2010年母公司年报披露: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0;预付账款本期增加1.13万元(期末数为1.13万元,期初数为0);应付账款本期减少292.28万元(期末数0,期初数为292.28万元);无应付票据科目。根据上述信息,根本没有反映出母公司向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总计约为4474.21万元的事实。”  收入与现金流量有落差  进一步追踪陕国投的现金流量表,周爱文发现收入和现金流量之间也有几千万的落差。  陕国投2010年年报显示,母公司利息收入为755.21万元,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7809.56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2304.69万元,其它应收款本期减少3086.94万元。  由于母公司应收账款本期期末数、期初数均为0,无应收票据科目,预收款项本期期末数、期初数均为0,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总额应约为13956.4万元。  而2010年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披露: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为8564.76万元,经营租赁收入553.81万元,收到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2618.05万元,合计为11736.62万元。  “从上述明细中也可以看出,收入与收到的现金明显存在问题,二者差异为2219.78万元。”周爱文表示。  经过核对,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为8564.76万元,其总额与利息收入为755.21万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7809.56万元两者合计相符。但其他业务收入2304.69万元只收到经营租赁收入现金553.81万元,其它业务收入中约1750.88万元收入在现金流量表中没有反映。  根据以上细节,熊江怀以投资者的身份提起诉讼,认为陕国投在法定信息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具有虚假记载嫌疑的2010年年报,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被告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请求确认陕国投的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陕国投的注册地在陕西西安,投资者将起诉地定在深圳,所以诉状递交给了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  周爱文说:“本案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被告2010年年报内容信息的网络发布和承载地,是侵权行为地。原告依法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截至目前,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还未受理这桩案件,熊江怀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陕国投方面还未对此作出回应。

时间: 2024-11-10 13: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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