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美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12月28日宣布,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上述进口产品的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时间: 2024-07-29 0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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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3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4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

商务部公告对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中国商务部29日发布第105号公告,决定自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将继续采取原反倾销措施.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发起调查,对印度产品的征税措施将于2009年11月30日终止实施. 此次期终复审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商务部公告对美俄电工钢贸易救济调查初裁结果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专电商务部10日发布2009年第99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及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0.7%-25%,从价补贴率为11.7%-12.0%:俄罗斯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6%-25%.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商务部对美欧单模光纤和己内酰胺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0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3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4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美国.欧盟该类产品进口课税5.0%-35.4%不等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专电] 商务部1日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机电商会就美对华太阳能电池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发表声明

美国时间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做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决定,认定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18.32%-249.96%,反补贴税率为14.78%-15.97%.中国光伏产业认为,虽然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应诉程序并提出了强有力的抗辩,且美国商务部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中国企业的观点,但此次调查从发起到结束,存在诸多不公正做法.此次调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中国光伏产业的生产及对美出口情况,带有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必将对美国和全球清洁能源市场的中长期发展带来很大的损害.为

商务部裁定对进口苯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新华网北京1月31日电商务部裁定自1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1月30日发布的2010年第2号公告称,2009年1月31日商务部应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 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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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决

中新网4月2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4月28日,商务部公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决,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3.8%-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 商务部在初裁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10年4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初裁中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