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以主办者为单位进行网站备案,原则上同一网站主办者应一次性办理备案,上报一条记录,多个网站在一条记录中上报。备案过程中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多个网站内容。审核通过后记录中对应的所有网站均需要在首页添加备案编号并添加链接至备案中心网站。如果备案后新增域名或IP地址等信息,请在原有备案信息通过审核后使用“修改”功能,将新域名或新IP地址添加到“网站域名列表”或“网站IP列表”中。如果您原有网站的备案已经通过,现在又有新站点需要备案,那么请联系填写好备案合并资料,联系我们的备案专员进行备案合并,或者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管理后台提交工单申请合并备案。咨询QQ8607224
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二:
晕,还有这种规定。从来不知道过。
时间: 2024-10-18 14: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