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石凯峰 周柏伊 报道
昨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对两名">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刘欣欣(化名)、范琳(化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10万元、范琳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该案系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两名网店主走私货物逾18万元
2012年4月9日,范琳从韩国首尔出发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海关人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4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个。范琳供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为自己从韩国购回准备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经相关部门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
同年5月23日,范琳友人刘欣欣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行李中查获包17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欣欣在接受调查中供称,其于2012年5月23日携带入境的物品系与范琳事先在“乐天”免税店官网上订购而尚未取回的免税品,及此次前往韩国时在仁川机场的“乐天”免税店内直接购买的免税品,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法院认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结合本案犯罪情节和两人自愿认罪等表现,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10万元、范琳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去年沪查走私奢侈品案百余起
根据《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
“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出入境时携带物品应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从境外购物应按照物品价格报关纳税,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海关查获的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其关键问题是相关海外购买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被带入,进入国内后又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其中更有少数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海外代购”,不按海关规定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走私,有可能触及相关法规。
据统计,2012年上海海关共查获涉嫌走私化妆品、皮包手表等奢侈品案百余起,查获相关物品两万余件。海关提醒,旅客入境时有两条通道,一条是无申报通道,一条是申报通道,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就应该走申报通道。如旅客无法判断所购物品是否超过免税额度,建议走申报通道向海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