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释疑严晓玲案为何认定三网友构成诽谤

备受社会瞩目的福建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案近日有了结果。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两年,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一年。今天下午,马尾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案一审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案件起因  女青年意外死亡引关注  据该院新闻发言人介绍,2007年年底,闽清籍女青年严晓玲与聂某在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租房同居。严晓玲因肚子疼痛,2008年2月11日晚 10时许,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日,严晓玲家属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当天闽清县公安局法医对严晓玲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死者脏器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进一步的鉴定。福州市公安局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精子”的结论。福建省公安厅同日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闽清县公安局根据上述鉴定结论,于同年3月3日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对鉴定结论不服,多次上访,并在上访中认识了被告人范燕琼。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听了林秀英及其兄林爱德讲述严晓玲死亡的相关情况,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等材料后,着手撰写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22日晚,被告人范燕琼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网站,不久,该文在“博讯”、“参与”等境外网站上被更名为《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下称“网文一”)的帖子。“网文一”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国内外多家网站转载。  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看到“网文一”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林秀英接到游精佑家中制作视频。在制作视频时,其朋友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内容与网络文章出入很大,并提醒二人应慎重。但二人仍将“网文一”文章、严晓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的口述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互联网上。  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琼接到林秀英电话,称“闽清公安局邱某某带人到其家中吓唬她”。被告人范燕琼马上就杜撰了一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某某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下称“网文二”)的文章后将该文发送到网站上。  曲折审判  三次开庭两次补充侦查  2009年10月15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犯诬告陷害罪,向马尾区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补充侦查请求,马尾区法院两次均同意延期审理。  2010年4月16日上午,马尾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两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一审宣判  诋毁他人名誉被定罪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被告人范燕琼不仅虚构还捏造了虚假的事实,并杜撰了邱某某、陈某等10余人到林秀英家中恐吓、辱骂的具体情节,其制作的两篇网文,歪曲事实真相、凭空捏造,足以认定范燕琼有捏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制作视频时,明知被告人范燕琼制作的“网文一”有捏造的虚假事实,仍然把“网文一”内容制作加入到视频中,继续实施在互联网中的散布行为,对造成该案的危害后果起到放大作用。  3被告人所制作的网文和视频,被冠以警匪勾结、轮奸致死、继续奸尸、惨绝人寰等醒目字眼为标题,又虚构黑社会头目、贩卖毒品、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暴力提成等内容,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捏造并指责基层行政、司法部门人员违法办案。不仅造成多名受害人个人的人格、名誉严重受损,受害人家庭的声誉、精神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和骚扰,还使包括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严重损害网民的真相知情权,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可以认定本案3被告人行为及其后果属于情节严重。  因此,马尾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3被告人主观上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3被告人也没有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的罪名应予变更,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日报福州4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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