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中国教育电视台台标由英文字母缩写“CETV”改为汉字的“中国教育”。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近日特地去函感谢,并在函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40%的上星电视频道的台标都需要修改。(《京华时报》2月4日)
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但以此认定央视台标需要修改,笔者以为毫无必要。
首先,我们不能刻板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其实,国家语言文字法说得很清楚了,它强调的是以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何谓“基本”?解释有三,一是“根本的”,二是“主要的”,三是“大致、大体上”,而中央电视台的台标只是作为该台标志和宣传中的一部分,其节目中经常会有中央电视台的广告字眼,对外宣传上,也多是以中文的中央电视台几个字为主,并不是说它就叫“CCTV”台,CCTV只是为了更好地对外宣传的一种方式,方便外籍人士理解。因此,这种做法符合“基本”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规矩的。从宣传上看,谁不知道CCTV就是中国中央电视台?如果对法律的理解过于刻板,把“基本”等同于带有某种彻底排他性的“完全”来理解,那么,显然可以得出荒唐的结论:广播、电影、电视中是不能出现一句外语的,出现一句就是违规,这么一来,相当数量的电影、电视都得重新剪辑。
其次,从法理上来看,通常情况下,法律是不应该追溯既往的。国家语言文字法出台是在2000年,而央视用CCTV的标志是早在2000年以前。当然,也许相关部门可以这样说———是的,我们不追溯你中央电视台2000年以前的违规,从2000年以后你就不应该这样做了。但实际上,对于台标这种具有延续性作用的标志,我们应该学学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有条件保护原则,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领取(补领)结婚证的,但同时也对1994年以前存在的事实婚姻予以保护。1979年1月1日就开始使用的CCTV标志,现在如果要修改成中文或汉语拼音,如同对1994年前存在的事实婚姻进行拆散,这么做恐怕也体现不了国家语言文字法的真正用意,在笔者看来,语言文字的发展,不会排斥外来语,保护是一方面,容纳也是一方面。不是说保护,就要排斥一些常用的、简短的、缩写的外来语。
保护和规范使用我们的语言文字,确实非常必要,但同时也要坚持“不折腾”的原则,绝对而刻板地套用国家语言文字法,只会折腾出“自我消耗”的结果来,这个问题其实并非电视台修改台标这么简单,因为该法同时还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要用基本的用语用字。现在的一些企业铭牌、路牌、商品包装,在中文下面还有英文,这合规不合规?如果合乎规矩,那么CCTV也是对中央电视台的一种英文解释,为何就不合规?如果说这些都是不合规,是不是全社会都要砸掉旧牌、旧包装,搞新的全中文标示?如果真这样,不是太过折腾,太过浪费了吗?
总之,如果完整看看国家语言文字法,就能明白要求修改CCTV台标的做法是没有多少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