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称,本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被判刑。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定义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但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另外,司法解释还同时明确,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介绍,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司法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此类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时间: 2024-09-13 15:06:52